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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向“名股实债”亮红牌

时间: 2018-01-15 22:59:06 来源: 金融时报  网友评论 0
  • 专家表示,在严格控制地方债务的背景下,“名股实债”可能造成数据失真,加剧不透明债务的过度积累。《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加强规范,目的在于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来源 / 金融时报记者钱林浩、保监会网站


专家表示,在严格控制地方债务的背景下,“名股实债”可能造成数据失真,加剧不透明债务的过度积累。《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加强规范,目的在于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动继续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近日,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加强规范。




FR刘诚燃   制图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至11月,2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股权投资计划11项,注册规模为488.50亿元。


此次发布的《通知》重点是向“名股实债”亮出了红牌。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征,《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有专家分析认为,在严格控制地方债务的背景下,“名股实债”可能造成数据失真,引发宏观风险管理判断失真以及措施着力点错位,而且会加剧不透明债务的过度积累,积聚风险隐患。


保监会在《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对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目的在于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最近一个阶段,“一行三会”围绕去通道、去兜底、破刚兑、规范资金端来源及运用方式等方面正在形成监管合力。


2017年11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被业内人士视为拉开了资管业务“大一统”监管时代来临的序幕。通过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监管套利将无处遁形。针对通道业务监管、规范资金运用等方面,银监会也在近期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申万宏源的研究报告称,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可以看作是近期金融监管部门围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致行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监管继续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去年5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介绍,截至2017年10月底,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各类基金等方式投资实体经济超过4.6万亿元。


去年以来,监管层在积极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 

4月27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保障需求和融资需求。

 

5月4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保险业持续向振兴实体经济发力、聚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5月5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5月22日  保监会下发《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工程。


此次发布的《通知》同样积极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建设。《通知》规定,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相关业务规则。申万宏源表示,从去通道、禁止多层嵌套、打破刚兑等系列监管政策来看,未来直投类股权投资和资产证券化规模有望增长。


中国保监会

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7〕282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


(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

(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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