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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消费者教育要形成联动、搭建完善的组织体系
政府监管部门联合行业组织、保险企业、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社会有关各界开展消费者教育行动,相互支持和配合,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效能,才能促进消费者教育实现新突破、进入新层面。
保险消费者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高层政府组织担负起对公众进行金融教育服务的重任是国际社会普遍的选择。中国保监会应发挥其作为政府监管机关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作用,将保险消费者教育纳入顶层设计范畴,与保险监管文化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一并系统性全盘考量。考虑建立专门性机构,如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部门,或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设消费者教育部门,履行全国保险消费者教育的组织领导职能,统一制定并牵头组织落实保险消费者教育整体规划,推动促进保险业界与其他金融业界、汽车销售业界、旅游业界、教育界等的合作。在资金保障方面,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划拨专项经费,保险行业群策群力,建立消费者教育专项基金,发挥募集机制作用。
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教育部门等应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和协调工作机制,尤其是以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为代表的行业组织要明确本机构保险消费者教育服务的责任部门及具体措施,调动市场主体、媒体、教育部门及有关各方的力量和智慧,大力推动消费者教育。
保险机构对消费者教育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树立起保险消费者教育“卖者有其责”的理念,将保险消费者教育纳入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框架,把强化内部规制、规范保险产品营销、广告宣传、和提供产品咨询服务、完善产品风险提示、加大信息披露和提升质量服务等与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参与行业共同行为、支持加入推进以消费者保险教育为宗旨的公益性项目等有机结合起来。
(二)保险消费者教育要覆盖全面,设计适宜的内容体系
保险消费教育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防线,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保险消费者教育根本上是要向社会公众普及保险知识,提升其风险意识,因此,应尽可能涉及广泛、覆盖全面,保险消费者教育内容体系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普及保险消费知识的教育。公众常有类似“卖保险的都是忽悠人,出了事这不能赔那不能赔”、“保险存了两年取出来,连本儿都不够了”的抱怨,一定程度上也有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的因素。掌握一定保险消费知识,是消费者进行科学消费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保险与风险的基础知识,如保险的含义、作用、种类、与风险的关系、风险防范管理等,也包括保险合同基本术语,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订立保险合同、理解保险条款、进行保险索赔必备的基础保险消费知识,普及保险消费知识属于保险消费者教育内容体系的第一层次。
2、培养保险消费技能的教育。培养保险消费技能,是消费者进行科学消费的必要保障,这一层次的消费者教育,主要是通过对不同保险产品和服务基本信息、保障功能、适用对象、风险情况等的介绍等,使消费者清楚了解在哪里可以获得所需信息、获得有用的建议,并帮助其建立辨别、分析和评价的能力、判断产品与自身需求契合度的能力;此外,通过保险消费投保提示、风险警示、案例披露等,来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做出明智决定,避免被误导、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