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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学理论下保险消费者教育核心价值和阶段目标
(一)消费者教育的核心价值和阶段
消费经济学研究表明,消费者教育以有利于消费者身心健康为一项核心价值,其整体目的是培育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行为,提高消费者素质,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量避免受到来自商品提供方的欺骗、不公平对待、无意伤害等。消费者教育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从培养“聪明的消费者”到“自立的消费者”,直至“自觉的消费者”,层层递进。培养“聪明的消费者”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知识的启蒙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自立的消费者”,就是促使消费者根据正确的价值判断,采取合理的消费行动,实现各自的生活方式;培养“自觉的消费者”阶段,消费者教育应该站在更高角度,引导正确的消费行为,从而左右企业生产方向,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保险消费者教育尚需经历较低层次的阶段目标
从保险消费者教育大的阶段看,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地区发展不平衡、消费者教育不足以及保险消费专业性强,目前,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还处于较低层次阶段,也必须经历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逐步发展过程。我国现阶段保险消费者教育阶段目标是要集中力量扎实培养“聪明的消费者”,同时在一些保险业发展较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保险深度和密度相对较高的地区,进一步培养“自立的消费者”。
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消费者毋庸置疑是弱势群体,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常容易受到侵害,这一事实背后折射出保险消费教育的迷失现状,此时消费者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灌输基础的保险知识,教给消费者判断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服务合理价值的技能,比如不同保险产品功能、保险基本术语的含义、索赔方式、受到损害的救济渠道等,以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培养理性成熟的消费者成为保险消费者教育的目标,在这一阶段,大量的保险产品和信息充斥市场,保险消费者教育应集中在保险合同意识、产品交易规则、保险需求设计、对消费行为合理性的判断能力等方面,以帮助消费者能够分辨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提供的大量产品信息的客观性、实用性,从而选择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
三、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建议
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尚不成熟,消费者教育体系也远未成形,保险消费者教育显得任重道远。《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将保险消费者教育纳入工作内容,新一届保监会党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摆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随着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险业消费者教育也将进入新的阶段。就如何建立完善消保险费者教育体系,如何更好地实施保险消费者教育,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