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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残评定和重疾发生率启用新标准
人身保险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
2013年6月4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对于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
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的新行业标准,即《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将正式使用的新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原标准有了大幅扩展,提高了保险业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提升了保险消费者权益。
11月14日,我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发布,结束了我国没有重大疾病发生率表的历史,自2013年12月31日起,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将作为准备金评估用表,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法定准备金评估工作。
点评:
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扩大原标准的残疾项目覆盖范围、提高消费者保障程度为方向,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合理确定扩项后的保障范围,以促进意外险业务平稳发展。
在覆盖范围方面,新标准改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八大门类。
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则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而确认患重大疾病的概率,主要用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定价和准备金评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没有自己的疾病发生率表,重疾产品的定价和法定准备金评估主要依靠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国外发生率数据,因而定价与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和适用性难以保证,制约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
重疾表的发布和使用是健全监管制度、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深远意义。具体来说,首先有利于深化费率改革,促进宏观审慎监管;其次有利于行业回归保险本源,推动保障型产品发展;再次有利于推进产品创新,助推健康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