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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 操作细节研究中

时间: 2009-03-27 09:23:45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网友评论 0
  •   上海探讨了近两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终于有了破冰的机会。就在3月25日上海建设两个中心意见获批的前一个礼拜,多家参与前期相关调研的养老保险公司、寿险公司被通知紧急召开闭门研讨会。据与会知情人士透露,探讨层面已经从前期的基础调研深入到技术、政策突破问题。  

  操作细节已在研究

  试点虽获批,细节仍有待夯实。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

  首先被摆上桌面热议的,是对税延方式的确定。“目前在讨论范围之内的税延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投保时就确定好领取时缴税的税率,二是到领取时再对此进行计算。”一家参会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参加当天会议的多为各寿险公司团险部人士。不过,税务总局相关官员在会上表态说,上海这一试点不能仅限于企业为员工投保,应覆盖全部,包括个人自己去保险公司投保。

  然而,一与会人士对记者说,试点的全面铺开,在操作上可能会有难度。他所指的难度即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数据没有进行对接,因此,如果发生个人通过多渠道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重复享受税优政策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个税收入,应该如何应对?”

  据相关人士透露说,从目前讨论的情况来看,试点可能会考虑采取控制税收额度的方式,即对个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设置上限。有人就此建议,可以借鉴上海车险信息平台,实现各公司之间及保险与税务的信息共享,这样一来,上述现象便一目了然。

  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说,相比上述问题来说,目前更需要解决的是突破政策层面的问题。政策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突破了现行税法的规定。他举例说,“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试点中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就是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税。法律上已经突破了税法的规定,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也是试点中所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保险公司是最大受惠者

  上海乃至中央对这个试点的重视并非无因。“国际上对于个人年金的税收优惠是普遍做法。实施了35年401K计划(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并享受税收优惠)的美国,目前年金规模已逼近14万亿美元。而我国的个人年金还处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个人年金在所有养老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一位寿险业人士期盼,“能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拉动个人购买年金的需求,这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可以预见的是,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中,保险公司将是最大受惠者。据业内人士介绍说,各国寿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具备养老金精算技术。“法国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超过80%,美国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14%。”

  一位业内专家详细介绍说,“自1975年以来,美国寿险公司中个人年金的准备金占比逐年提高。从1975年的5.25%稳步提高至2005年的42.12%,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近一半的资产由个人年金贡献。”

  “一旦政策突破问题得以解决,对于已经在企业年金上积累了数年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在技术层面上已经没有太大问题。在计税技术上,目前的企业年金记账系统已经留了这个接口,完全可以支持。”一家养老保险公司负责人说。来自投行界的普遍观点是,一旦试点成行,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已经有养老金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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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责任编辑:huang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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