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环境下的“保险”之道

时间: 08-04-16 21:21:23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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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介绍

  *产品质量保证险投保产品质量保证险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出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产品瑕疵原因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以及由于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按照产品质量保证险保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但对于产品召回、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以及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产品质量保证险保单不负责赔偿。*产品责任险

  产品责任是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保产品责任险后,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根据产品责任险保险单的规定予以赔偿。

  对于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召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等,产品责任险保单不负责赔偿。即对于应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召回责任、企业财产险等保单保障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保单不予承保。*产品召回保险

  产品召回是指由产品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有关经营者进行消除其带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的过程,包括以有效方式通知下游团体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经营者等通过修理、更换、回收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在产品召回保险责任范围中,召回的原因限定在被召回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或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身伤害和他人财产损失,对于由于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而导致召回作为除外。产品召回保险赔偿的范围是实施召回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对于被召回的产品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之间开展国内贸易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买方商业信用而导致的应收货款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1)组织专业化团队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高社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商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2)支持被保险人培养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3)依托充实的数据库及网络,为被保险人提供快速、准确、完全的客户资信信息。(4)全面准确分析资信信息,提供准确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见。(5)帮助企业利用信用额度控制信用风险。(6)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合法的债权利益。(7)借助法律手段尽早追回尚有价值的货物及货款。(8)被承保的应收账款可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融资。(9)风险发生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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