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可行性分析
时间: 2010-06-21 19:39:07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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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国内A公司与韩国U公司从2004年开始贸易合作,主要出口商品为钢球。
案情介绍国内A公司与韩国U公司从2004年开始贸易合作,主要出口商品为钢球。从2006年开始,U公司开始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在多次自行催讨无效后,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追收逾期账款。
在追收的初级阶段,U公司向中国信保提出,因A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市场销售遇阻,甚至遭遇退货,经营陷入困境,因而无法正常付款。 A公司随即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供了产品质检报告,同时指出U公司所谓产品质量问题仅是借口,真正原因是U公司的市场营销失败,导致产品滞销,所以未能如期付款。
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信保向债务人U公司进一步追索。但面对追收的压力,U公司仍然坚称A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其应付款金额,虽然无法提供合理证据,但U公司仍拒绝付款,谈判陷入僵局。韩国诉讼的法律程度分析(一)民事和解程度韩国法律程序中的民事和解,是指法官或和解委员会听取双方申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建议双方作出一定的让步,以谋求和解方案,或者强制决定一个和解方案。民事和解程序比之司法判决程序是一种更为便捷、经济的争端解决手段。韩国最高法院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解程序的运用,这导致通过和解程序解决争端的案件数量稳步提高。2006年有45715宗民事案件是通过和解程序处理的,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为1288987宗。
(二)民事执行程序获得胜诉判决只是成功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判决的执行。韩国在《民事程序法》(CivilProcedureAct)之外,还有专门的 《民事执行法》(CivilExecu鄄tionAct),以提高执行阶段的效力。总体而言,韩国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与财产处置程序两大类。
1、强制执行。为了保证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获得判决的债权人取得满意结果,韩国法院通过StatementofProperty(债务人按照法庭令提交所拥有财产的清单),DebtDefaulterRoster(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将债务人列入拖欠债务者花名册并在金融机构中公布),和 PropertyInquiry(由法院在相关机构中查询债务人的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状况)来提高强制执行的效果。
2、财产保全与财产处置程序。基于债权人的要求,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临时保全和临时处置。这是韩国法律行动的一大特色,只要债权人交纳相应的保证金,法院一般都会接受债权人的此类要求。因而很多债权人选择在诉讼之初即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的执行效果,并以此向债务人施加压力。
案件启示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大可不必认为在国外采取法律行动困难重重,只要能够获得当地专业机构的帮助,走出国门去打官司并非想象中那么困难:
首先,律师费用成本降低。在2004年之前,韩国的律师界和法律市场相对封闭,只有大约5500名律师,因此律师费高昂。但WTO要求韩国的法律市场在2005年前开放,引入的竞争有利于提高韩国律师界的效率并增强对客户收费的透明化。加之中国信保与韩国律所的长期合作关系,也能够为国内企业争取到较为优惠的合作方式。
其次,专业及中肯的行动建议。中国信保凭借20多年的海外追偿经验以及与各地擅长商账追收的专业律师合作,能够在追收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追收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以使国内企业在追索海外欠款时达到成本效率最优。
最后,据理力争,解决欠款。在理性分析之后,以合理成本积极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向债务人施加压力,争取还款。法律行动往往都能给予债务人威慑力和压力,恰当运用,则能够提高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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