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拒收转破产案件的几点启示
时间: 2009-06-25 17:34:18 来源: 商账追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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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5年5月至6月,国内A公司根据贸易合同向国外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约70万美元的货物。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收货物。为尽快处理货物,A公司通过托收行指示代收行将正本提单(该提单系记名提单,提单指定收货人为B公司)放给B公司指定的仓库。同时,A公司与仓库签署租赁协议,约定A公司拥有货权,仓库必须根据A公司指示方能移转提单或货物。同时,A公司与B公司签署付款协议,规定B公司尽快付款赎单并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2006年3月,B公司申请破产,破产清算人根据记名提单认定A公司存储在仓库的货物为B公司的财产,拒绝A公司取回货物的申请。在多次主张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在中国信保的积极协调下,破产清算人最终同意与A公司签署以25万美元了解债务的和解协议。
二、案件处理
在此案件的追讨过程中,存在三个不利于追偿工作的因素:一是B公司财务状况不容乐观,随时有可能陷入破产;二是货运提单为记名提单,且指定收货人 B公司;三是A公司已将正本提单交给B公司指定的仓库,一旦B公司破产,货物所有权的确认将完全取决于破产清算人的自由裁量,A公司很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窘迫局面。 鉴于此,中国信保结合当地法律规定,采取了相应的追偿措施:
(一)联系仓库,主张货权。
2006年2月,中国信保与仓库负责人谈判,指出A公司与仓库签署租赁协议,约定货物属A公司所有,要求仓库尽快退还货物。该负责人表示货物仓储费已经超过10万欧元,如何处理货物涉及仓库、B公司及其融资银行的利益,因此拒绝退还货物。
(二)诉诸法院,主张货权。
2006年3月,中国信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对仓库提起简易诉讼程序,要求取回货物。3月31日,中国信保的律师和仓库负责人参加庭审:
1、中国信保主张A公司系货物所有者并向法庭提交如下文件:
(1)A公司与仓库签署的租赁协议;
(2)B公司确认货物系A公司所有的书面声明;
(3)A公司的律师声明,即B公司未付款,货权未发生转移。
2、仓库对A公司的主张提出质疑:
(1)质疑B公司的书面声明;
(2)质疑A公司的律师声明的法律效力;
(3)指出提单系记名提单,注明货物所有者是B公司,代收行将提单释放给仓库,提单的转移被视为货权的转移;
(4)建议A公司进行债权登记,等待破产收益分配。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本案过于复杂,简易诉讼程序无法作出终局性裁决,因此本案将进入普通诉讼程序,该程序需要两年左右时间,结果难以预期。此外,案情存在两点不利于A公司之处:其一,代收行是经A公司的托收行指示将提单释放给仓库的,提单上的收货人是B公司,且银行电文写明仓库代表B公司存储货物;其二,B公司已经破产,有担保债权的份额很大,而A公司的无担保债权相对过小,因此A公司获得收益分配的概率微乎其微。因此,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在本案进入普通诉讼程序前争取与破产清算人达成和解。
(三)与清算人协调,达成和解。
7月11日,经过中国信保的斡旋,A 公司与破产接管人签署和解协议,约定由破产接管人将货物出售并一次性支付货款25万美元了结与A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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