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主张债权的三种司法程序
时间: 2009-06-25 17:26:00 来源: 商账追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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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国土面积世界第五、南美洲第一大国、世界第五大经济体,巴西与中国、俄罗斯、印度并称“金砖四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国土面积世界第五、南美洲第一大国、世界第五大经济体,巴西与中国、俄罗斯、印度并称“金砖四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由于地缘等原因,美国是巴西主要的贸易对象、最大的债权国和投资国,投资额占外国在巴西总投资额的1/3。受全球金融危机及本币雷亚尔对美元贬值等多重影响,2008年前11个月,巴西外贸顺差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38.36%,贸易偿付及履约风险加大。
同时,巴西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国之一,2007年中巴双边贸易额达233.67亿美元。与巴西有业务关系的中国企业,有必要对巴西的法律环境,特别是涉及商事纠纷及处理的相关法律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在签订合同时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的条款。一旦发生风险,企业要学会依靠当地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一、法律环境
巴西是联邦共和制国家,为多个州、城市及联邦地区的联盟形态。其法律体系靠联邦政府、州市政府的法典和法律来约束,同时兼顾各地区的自身利益。一般情况下,司法裁决的做出是基于已有法典和法律。在没有法典和法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法庭将根据以往类似案例、惯例、及公认的法律准则裁决的方法做出裁定,但以往法律的裁决结果对以后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邦宪法准许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联邦地区在以下相关方面立法:税收、金融、经济、监狱、生产及消费、环境污染或消费者损害、教育、社会保障、卫生保护及防范疾病等。在这些方面,联邦政府的权限主要集中在指导方针的确定,而州及联邦地区政府的主要责任则是在联邦政府的指导方针下,确立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性法律。城市地区的法律权限被限制在与地区利益相关的事务方面。
巴西主要的法律文件是准则文件,一些重要的准则文件有:民事准则,国家税收准则,刑法准则,统一劳工准则,民事程序准则,及刑事程序准则,但这些准则不得与巴西最高法律即巴西宪法相违背。巴西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外资法》、《外资管理法施行细则》、《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和《环境法》等。
2005和2006年,巴西两项司法条例的修改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完善: (a)联邦法11232条(2005年制定,自2006年6月起实施)主要涉及判决和裁决的执行;(b)联邦法11382(2006年制定,2007年1月起开始实施)主要涉及票据及特定文书的简易执行程序。制订新条例的目的是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向债权、债务双方提供一些便利,提高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在此,我们特别对巴西涉及商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简要的介绍,供中国企业参考。
二、主张债权的三种司法程序
根据证明债权真实性文件的效力,巴西提供三种可供债权人选择的民事司法程序,分别是:Foreclosure Proceeding(Execução),Summary Collection Proceeding(Ação Monitória)和Ordinary Collection Lawsuit(Ação Ordinária de Cobrança)。每种程序都有其特定规则。通常情况下,程序越高效,对于文件和前提条件的要求也越高。
(一)Foreclosure Proceeding(Execução):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年
根据实际程序,Foreclosure Proceeding可以理解为扣押偿债程序。因为对辨方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及依据有严格限制,该程序是在巴西解决债务纠纷最为迅速的民事司法程序。
巴西法律允许债权人根据票据(包括本票、支票、债券等)和特定文书(包括有效的判决、裁决和具有两名证人合署的还款协议等)申请扣押偿债程序。
法院受理后,债务人需要在3天内支付应付债务。如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付款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依照如下次序扣押债务人的资产以供清偿债务:(1)银行账户中的现金和投资提存款 ;(2)交通工具;(3)动产;(4)不动产;(5)船和飞机;(6)股票和股权;(7)特定比例的业务收入;(8)珠宝或贵金属;(9)政府公债;(10)抵押品和债券;(11)其它权利。
债务人可以在10天内要求替换被扣押财产。考虑到上述优先扣押次序,债务人会倾向于与债权人通过合同或书面文件指定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进入该程序时的扣押品,以避免债权人可以在拥有抵、质押资产的同时,仍有权按上述优先次序扣押债务人的其它财产。
而且,债务人有15天的时间进行抗辩,提起抗辩被称为Motion to Stay Proceedings(Embargos à Execução),根据实务可以翻译为禁止扣押程序。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741条规定债务人申请该程序时的理由可以包括:(1)传票无效;(2)不可实施扣押(如在债务到期之前提起了其他诉讼程序);(3)被告人不是债务人;(4)不合理的关联诉求;(5)索赔超过实际债务;(6)付款义务已变化或灭失(如债务互抵或已清偿);(7)管辖权异议。在禁止扣押程序阶段,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提出的诉求进行抗辩,并且可以提供证据证明。
原则上,债务人提起禁止扣押程序不会必然导致扣押偿债程序暂停。在法官在禁止扣押程序的裁定做出前,扣押偿债程序会正常推进。但是如果法官认为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是可以接受的,且债务人资产被扣押与拍卖会导致不良后果,法官可以延迟执行程序直到禁止扣押的裁定做出。如果法官不受理禁止扣押,或法官受理后裁定不暂停扣押偿债程序,债务人资产将被扣押、评估和拍卖,处理后的收益将移交债权人,直至债权人的损失得以弥补。
同时,最新的程序修订给债权人在追偿诉讼中提供了一个更加有效的机制。如在旧的规则下,抵押财产仅能由法庭通过繁杂耗时的公开拍卖程序将拍卖所得冲抵债务,而新修订允许抵押财产在法院官员评估之后直接移交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法院监督下)自行寻找买家并促成交易以冲抵债务,从而避免了法庭耗费大量时间寻找买家的情况,加速了债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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