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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尼日利亚信用证案件的启示

时间: 2009-06-19 16:08:31 来源: 商账追收网  网友评论 0
一、案情简述

国内进出口贸易公司A于2005年6月同尼日利亚买家B签订总金额627,514.10美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尼日利亚C银行开立的两份金额分别为133,336.25美元和494,177.85美元的信用证进行结算。此后,A公司分两批出运了价值613,829.02美元的货物,其中第一批货值与第一份信用证金额一致,第二批实际出运货值为USD480,492.77,符合信用证中5%的溢短装要求。货物到港后,B公司告知两批货物均已办理承兑、付款及清关手续,但开证行C却迟迟未对A公司委托国内银行发出的问讯予以回复,且在信用证应付款日过后仍不履行付款责任。A公司多次向C银行催讨,均未得到任何反馈。万般无奈之下,A公司遂向B公司追讨货款。2005年12月底,A公司为尽早收回货款,不得不同意B公司以质量、市场价格波动等为由提出的10%折扣,从而与B公司签订了每月10万美元的还款协议,还款期共6个月。协议签署后,B公司并未严格执行,在半年的时间内仅还款USD265,415.21,且自还款协议期满至2006年10月底,B公司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于是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代为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初试追收

经过调查、分析和研究,中国信保对B公司和C银行同时开展了追收工作。

在与中国信保律师的谈判的过程中,B公司提出每月1万美元的新还款计划,且要求保留原还款协议折扣比例(10%)。中国信保告知B公司,由于其未根据还款协议的规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承诺的还款折扣已经失效,B公司仍拖欠货款USD348,413.81。另一方面,律师在向开证行C发出律师函后,债务银行未予回复,而是与B公司联系,要求其与中国信保律师及时进行沟通。此后由于B公司和开证行互相推拖,协商进展缓慢。

(二)深入调查

鉴于B公司和C银行均无还款诚意,中国信保对案件做了进一步研究,并对B公司和C银行的业务流程与背景资料进行了深入调查。

根据尼日利亚的银行操作惯例,如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信用评级较高,其在赎单时就可以不必全额支付信用证款项,一般只需支付信用证金额的30%左右即可。其余款项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内缴齐并提示银行买汇。如存在抵押资产,即使开证申请人未按期缴款,银行也会强制买汇付款。经调查发现,B公司曾多次以信用证30%的金额赎单,从而拖欠了C银行大笔贷款和相关费用。而且由于B公司在C银行的抵押品仅为两处房产,其市场价值已远远不能弥补B拖欠C银行的贷款,因此C银行中止了为B公司开立的信用证付款。

此外,经中国信保进一步调查得知,尼日利亚央行当时正在进行银行业改革,规定所有商业银行需要在2005年12月30日前向央行存入105亿奈拉(当地货币,1美元约兑换128.2奈拉)的保证金以符合银行业进一步合并标准,并且银行资本金必须达到250亿奈拉,否则将被清算。而C银总资本金仅为50亿奈拉,同时已存入尼日利亚央行30亿奈拉,导致C银行现金头寸非常紧张,不可能再为B公司垫付信用证款项。但是C银行并未向A公司坦承实情,而是选择沉默和逃避。

(三)雷霆一击

鉴于C银行正在争取进一步合并的资格,中国信保经与律师及客户协商后决定,由律师直接向尼日利亚央行提出申请,要求尼日利亚央行查处此案。慑于中国信保的背景和国际影响力,尼日利亚央行决定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随后,尽管B公司及C银行均提出质量问题试图混淆视听,但中国信保以UCP500相关条款为基础,直指开证行的信用证违约责任。历时近三个月的调查结束后,尼日利亚央行做出最终裁定,要求C银行在两个月内无条件支付余款USD348,413.81,否则将从其央行的准备金中直接扣除。

(四)最终结果

至此,B公司和C银行才主动与中国信保联系,并陆续提出还款条件,希望达成和解并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短期付款压力。但是,考虑到尼日利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并不稳定,中国信保拒绝了所有附加条件。最终迫于尼日利亚央行的压力,C银行于裁定付款期限前1天将余款全额汇至A公司账户,本金得以成功追收。随后,按照当地惯例,中国信保代A公司向C银行继续追收约2万美元的延期付款利息。考虑到追收利息过程中需动用的法律手段及诉讼成本,中国信保最终帮助A公司将该利息追收权益以2千美元转卖给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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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账追收网 作者: (责任编辑:du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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