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质量责任保证条款
时间: 2009-04-24 14:57:17 来源: 商账追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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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4年以来,国内A公司与美国大型家电集团B一直保持良好的贸易往来(OEM)。2006年,A公司开始在北美市场扩张自主品牌贸易,且势头良好,对B集团的北美地区业务产生了一定冲击。2006年11月,B集团北美子公司以A公司交付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贸易合同履行中存在迟出运等为由,向A公司主张共计约200万美元的索赔,并将索赔金额直接从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中扣除。A公司与B公司经过多次会谈,未能达成一致,遂寻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帮助。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开始协助A公司与B公司就货款支付和反索赔事宜与买方进行沟通。经审核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我们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下几点:1、货物迟延出运情况下,买方可主张货款金额5‰/天的违约金;2、对于包括质量问题在内的全部索赔事由,买方可随时发出索偿主张,如出口商在30日内不满足买方的索偿请求,买方即可直接扣减对出口商的应付货款,并有权要求出口商支付相当于未决损害赔偿金20%的额外赔偿。B公司正是依据上述约定,向A公司提起反索赔和抵扣货款的要求。
经过中国信保的多轮协调和沟通,B公司最终将反索赔金额降至50万美元,并通过退货返修等形式解决质量纠纷的反索赔,同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虽然本案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由于上述合同条款引发的问题值得中国出口企业深思。
三、分析评述
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面临的仍然是一个买方市场,尤其是中国部分出口企业在从OEM阶段走向更高阶段的自主品牌建设时,往往受到国外买方的各种恶意打压。而中国出口企业普遍不重视贸易合同,尤其是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条款(责任条款),因此国外买方以质量问题、多种反索赔主张进行巨额扣款的情况就频频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国内出口企业亟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贸易合同的签署。在贸易合同的签署过程中,除了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之外,还应当注意出口商作为卖方的义务和责任的限定,以防被买方无限制地追究过多的责任。在这里,就经常容易成为反索赔理由的质量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下在贸易合同中如何设定质量责任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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