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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案例简介

时间: 2009-04-01 14:20:30 来源: 商账追收网  网友评论 0


    (五)土耳其法律中规定的证据类型。

    土耳其法律体系中有两类证据:

    第一类是“确凿的”证据,法院必须予以考虑。这类证据包括被告供述(债务人对所负债务的自认)、文件类证据、书面证据以及被告的宣誓证言。其中,文件类证据只能由原件构成,而不包括传真或复印件。

    第二类是“可采纳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以及法院进行的检查等。法官会自行衡量可采纳证据的效力。

    在土耳其的法律中,文件类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当文件类证据不足以证明诉求时,才需要证人出庭。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出示的文件进行解释。因此,鉴定人的证言是一种重要性仅次于文件类证据的证据,足以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鉴定人,但要由法官作出最终选择。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证据条款以规定其他的证据类型,但是,这样的证据仅属于可采纳的证据。

    (六)其他法律问题。

    如果对于债务的存在与否或债务标的金额存在争议,债权人可以决定不提交“支付令”的申请,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以获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具体金额的法院判决。

    查封债务人财产只适用于债务人没有固定住所、并有可能逃避债务履行的案件。从法院获得查封债务人财产的判决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一旦获得查封判决,债务人无权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请取消查封,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也可能获得限制债务人对财产或资产进行处置的禁令。查封以及禁令都需要债权人向法院提供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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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账追收网 作者: (责任编辑:du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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