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国际商帐追收有方

时间: 2008-05-29 11:48:26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案例一 切忌对债务人心存幻想

    案情 Case Synopsis 

    国内A公司与台湾B公司自1996年开始贸易往来,采用的支付方式为赊销,每年贸易额均在200万美元左右,在2004年前A公司均如期正常收汇。

    2004年下半年起,由于原材料价格暴涨和出口配额不足,导致A公司大幅亏损,经双方协商决定由B公司支付购买配额所须的费用约30万美元,此笔额外开支占用了B公司的部分资金。因此,从2004年下半年到2005年,B公司累计拖欠A公司货款50余万美元。经A公司多次追讨,B公司同意从2005年初开始分期偿还,并出具了书面还款协议,但协议并未得到执行。在此期间,A公司曾通过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数次催促B公司还款未果,直至与债务人失去联系。

    2005年6月,A公司正式委托我们向B公司追讨欠款。经调查发现:(1)债务人B公司是一家族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来身体健康问题,多次进行手术并长期住院,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失控,目前已资不抵债;(2)B公司早已申请破产,只是尚未依法完成相关破产程序,实际上已不具备还款能力。

    基于债务人目前的状况和我方律师的建议,我们认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追回欠款已无可能。于是,我们向A公司提出两种方案供其选择:

    方案一:以A公司名义通过台湾地区法院对债务人B公司申请“支付令”,以确认A公司的债权并证明B公司确无还款能力,其目的旨在为A公司财务部门账务处理提供依据,对收回欠款并无实际意义。

    方案二:以A公司名义对B公司提起“商业诈欺”的刑事诉讼。根据台湾地区刑法对“诈欺得利罪”的相关规定,虽然本案中B公司曾多次表示偿还债务,但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却从未执行,如A公司能获得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负责人在此期间将公司财产进行了转移,则这部分资产应被视为刑法中的“诈欺得利”,A公司可诉请法院予以追缴。

    分析两种方案的利弊,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其可能带来的结果,势必会对B公司负责人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有可能促使其以私人财产主动提出和解,挽回A公司的部分损失。但如果连债务公司负责人也确无资产,即使罪名成立也无从追回欠款。此外,台湾刑事诉讼程序冗长,且须支付大量的前期费用,如不能达到预想效果,反而会使A公司遭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并不足取。迫于无奈,A公司最终选择了方案一。

    评析 Case Analyse 

    在对此案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2004年初应收账款刚刚发生逾期时,A公司先后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催讨欠款,对B公司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抱有很大希望,直至B公司出具还款协议,A公司仍寄希望于通过友好协商追回欠款。在自追期间,A公司对债务人心存幻想,直到债务人音讯全无,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接到委托时,逾期货款账龄已达一年半之久,追偿前景十分黯淡。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A公司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向B公司施加压力,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介入追讨,而在失去与债务人联系后更是坐等数月,贻误了海外追讨的有利时机,最终造成了50余万美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出口企业绝不能因为与老买家的交易历史长就放松警惕,因为老买家的良好付款表现只能代表历史,国际商账追收的实践表明:许多逾期应收账款都发生在老买家身上,而且追回率极低。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