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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也称甲方):上海某有限公司
债务人(也称乙方):重庆某有限公司
第三方(以下简称我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
一、案件起因:
甲方是某著名跨国企业,乙方则是重庆当地从事电器产品销售的代理商。甲乙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为期1年、总价款为 RMB154432.01 元的货物购销合同,在合同中,甲方授权乙方为该产品在重庆的独家代理,并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所有货物以及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但2001年5月,甲方在没有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了乙方在重庆的代理权。其结果致使乙方所剩 RMB 6万余元的货物无法销售,从而对甲方15万余元货款均未支付。甲方就付款事宜与乙方交涉三年之久,一直未能解决,在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04年3月委托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夏信用)为其追收所欠款项。
二、案件分析:
华夏信用在接受案件委托前,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乙方进行了前期调查。从前期调查结果来看,乙方是经营高低压开关等电器产品的公司,经营效益较好,但其资信程度并不是很好。我们初步认定:
三、案件调查和催收:
华夏信用在接受甲方正式委托后,便派员通过各种方式与乙方进行实质性接触,以便掌握案件的详细信息。
华夏信用上海分公司人员分别找到乙方的经理及财务,与其接触过程中乙方并不否认欠款事宜,但每次都以甲方突然解除其代理权,使其造成RMB 6万余元货物无法销售为由不予支付该笔货款,我上海分公司人员及时提出先付已经销售完毕的RMB 9万余元货款,关于存货问题付款完毕再行解决。在我上海分公司人员的压力下,乙方承诺在6月初付款RMB 5万元,但我上海分公司再次与乙方进行联系时,乙方突然对我们任何电话不予接听。在此种情况下,华夏信用上海分公司人员迅速做出反映,及时与北京总公司的商帐管理顾问取得联系,一起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做出异地合作处理该案件的方案。
华夏信用两地人员经过仔细分析和研究,发现:
因此,我们对该案件的操作方案是:
上海分公司人员继续以第三方的名义与乙方进行沟通,北京总公司人员以甲方名义与乙方进行沟通,在取得甲方同意乙方退货的基础上与乙方进行协商。
四、案件调解:
在华夏信用两地商帐人员经过分析和研究后,便按照预定方案各司其职。
在与乙方沟通过程中,证实了我们在两地合作时的分析与判断,乙方的确希望与甲方继续合作,同时还希望通过甲方与其协商RMB 6万余元存货的事宜。在谈及为何不接受第三方协调时,乙方表示这件事情双方之间可以直接沟通,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感觉对他们是一种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