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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帐追收三十六计之“抛砖引玉”

时间: 2008-05-29 11:38:10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三十六计》之第17计――抛砖引玉。原文释义:类以诱之,击蒙也。
    华夏信用商帐追收技巧诠释:在与债务人的催收过程中,如果能发现他们所关注的利益,而给予一定的诱惑,将有助于实现最终的催收目标。

债权人(也称甲方):上海某有限公司

债务人(也称乙方):重庆某有限公司

第三方(以下简称我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

一、案件起因:

甲方是某著名跨国企业,乙方则是重庆当地从事电器产品销售的代理商。甲乙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为期1年、总价款为 RMB154432.01 元的货物购销合同,在合同中,甲方授权乙方为该产品在重庆的独家代理,并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所有货物以及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但2001年5月,甲方在没有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了乙方在重庆的代理权。其结果致使乙方所剩 RMB 6万余元的货物无法销售,从而对甲方15万余元货款均未支付。甲方就付款事宜与乙方交涉三年之久,一直未能解决,在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04年3月委托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夏信用)为其追收所欠款项。

二、案件分析:

华夏信用在接受案件委托前,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乙方进行了前期调查。从前期调查结果来看,乙方是经营高低压开关等电器产品的公司,经营效益较好,但其资信程度并不是很好。我们初步认定:

  1. 乙方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 乙方的经营状况较好,完全有能力支付欠款。
由此,我们判断乙方不还款的原因可能是甲方擅自解除乙方代理权,同时也不排除乙方主观恶意拖欠款项的可能。

 

三、案件调查和催收:

华夏信用在接受甲方正式委托后,便派员通过各种方式与乙方进行实质性接触,以便掌握案件的详细信息。

华夏信用上海分公司人员分别找到乙方的经理及财务,与其接触过程中乙方并不否认欠款事宜,但每次都以甲方突然解除其代理权,使其造成RMB 6万余元货物无法销售为由不予支付该笔货款,我上海分公司人员及时提出先付已经销售完毕的RMB 9万余元货款,关于存货问题付款完毕再行解决。在我上海分公司人员的压力下,乙方承诺在6月初付款RMB 5万元,但我上海分公司再次与乙方进行联系时,乙方突然对我们任何电话不予接听。在此种情况下,华夏信用上海分公司人员迅速做出反映,及时与北京总公司的商帐管理顾问取得联系,一起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做出异地合作处理该案件的方案。

华夏信用两地人员经过仔细分析和研究,发现:

  1. 乙方不接听我上海分公司电话的原因是由于其对第三方代理催收的形式不认可,同时乙方还有与甲方继续合作的愿望;
  2. 由于甲方突然解除乙方的代理权,致使乙方无法销售剩余的RMB6万余元的货物,使得这些货物在乙方仓库长期置压,乙方有通过甲方解决该存货的愿望;

 

因此,我们对该案件的操作方案是:
上海分公司人员继续以第三方的名义与乙方进行沟通,北京总公司人员以甲方名义与乙方进行沟通,在取得甲方同意乙方退货的基础上与乙方进行协商。

四、案件调解:

在华夏信用两地商帐人员经过分析和研究后,便按照预定方案各司其职。

在与乙方沟通过程中,证实了我们在两地合作时的分析与判断,乙方的确希望与甲方继续合作,同时还希望通过甲方与其协商RMB 6万余元存货的事宜。在谈及为何不接受第三方协调时,乙方表示这件事情双方之间可以直接沟通,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感觉对他们是一种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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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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