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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助阵企业经贸

时间: 2017-02-20 10:07:42 来源:   网友评论 0
  • 2016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肃省分行营业部为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开出预付款保函合计1709万元。

 来源: 上海金融报


  2016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肃省分行营业部为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开出预付款保函合计1709万元。据悉,后者在稳定省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近年大力开拓外省市场,目前正参与青海、四川、西藏、贵州和广东等多个项目的竞标。

  2017年1月20日,中仪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武汉市测绘研究院签订29.8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向汉口银行开立1.49万元的履约保函,此举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促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产品细分有别

  上述报道中,出现了同一个关键词“保函”。它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方(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拿中行为甘肃紫光开出的预付款保函来说,这是银行应企业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保证申请人在业主或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主要适用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方、物资采购项目中的供货方、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卖方。至于中仪股份拟向汉口银行申请开立的履约保函,则是银行应企业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保证申请人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或供货合同的书面文件,主要适用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方、物资采购项目中的供货方。

  当然,保函不止上述两种,细分起来,较常见的还有以下四张“面孔”:

  投标保函 指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和物资采购等项目中,银行应招标方的要求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书面文件,主要适用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方、物资采购项目中的供货方。

  融资保函 指银行应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主要适用银行重点支持的工商企业。

  租赁保函 指银行应承租人的申请向出租人出具的,保证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书面文件。根据租赁方式不同,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保函。主要适用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付款保函 指银行应合同买方申请向卖方出具的,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主要适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业主(招标方)等。

助力“一带一路”

  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方式,近两年,保函为越来越多行业熟知,并运用于日常经贸活动,代为履行企业相关责任义务,同时为之化解损失,节约财务成本。不过,若以为保函只在国内有“干劲”,那就目光狭隘了。事实上,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跨境保函对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支持作用同样凸显。

  如“大”到去年10月,交通银行(601328)等4家参与行共同为中广核英国欣克利角C核电项目开出总额30亿英镑的付款银团保函。由于该项目是中国核电(601985)企业首次在发达国家市场亮相,对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布局,持续推进中欧经贸深度合作有重要意义,因此,该保函的开立对于落实投资担保的作用不言而喻。又如,“小”到去年12月,工行潍坊昌邑支行为辖内某环卫公司办理首笔对外非融资性履约保函业务,支持其“走出去”经营发展。据悉,该环卫公司承建的巴基斯坦卡拉奇保洁项目,已于2015年入选山东省第一批“一带一路”项目库。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11月,我国企业与“一带一路”相关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7367份,新签合同额达1003.6亿美元,同比增长40.1%;完成营业额616.3亿美元,同比增长7.5%。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皆成为“刚需”和“标配”。

  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周红军近日撰文指出,“一带一路”战略与有关国家发展战略的深入对接,将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强大活力,也为保函业务进一步发挥对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提供了更多机会。对非融资性跨境保函而言,随着对外工程承包、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拓展,对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等保函的需求将会日趋扩大;对融资性保函而言,伴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和跨境并购步伐的加快,以及欧元维持低利率水平、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等因素,采用融资性保函开展外币融资或将成为企业的首选。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保函在企业涉外项目中得到越来越多应用,但某国有商业银行贸易金融部人士提醒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在大型承包工程项目或供货周期较长的商务合同项下,通常保函的担保金额较大,保函有效期较长。就此,企业应尽力向受益人争取加入依据合同履约节点的保函减额条款。一则,伴随合同履约进程,逐步减少被担保企业的责任,未来一旦项目发生纠纷,可能损失的金额将大大减少;二则,通常银行收取担保费是以担保金额为基数计算,而保函减额将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及其在银行授信额度的占用,或释放部分保证金。

  其次,在涉外保函项下,应避免不明确的索赔条款,或过于简单、未列明受益人在何种情况下才可索赔的条款,而应尽量使索赔条款单据化。如在条款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同时提交一份支持声明,声明被担保人的违约事项。此外,保函的索赔条款中还可加入其它条件,如“索赔书必须经由受益人银行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验证”,以避免受益人滥用索赔权。

  此外,鉴于不同国家的法院判决程序、判决理念不尽相同,涉外合同纠纷在不同国家审理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对我国企业而言,在涉外保函中适用中国法律最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但在实务中一般不被受益人接受。这种情况下,建议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其对保函项下争议的法律适用有明确约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如受益人坚持适用他国法律,企业最好提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解,或尽量与受益人协商适用相对公允的第三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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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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