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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默示担保义务—一宗英国追收案件的启示

时间: 2009-06-25 17:32:42 来源: 商账追收网  网友评论 0
一、案情简介

国内A公司与英国B公司自2003年初开始贸易往来,由于业务量增大且B公司一直及时付款,A公司于2004年5月同意将D/A120天的付款条件变为O/A120天。

2004年8月,B公司突然以货物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权受到侵权索赔为由,拒绝支付两票货物(钻石切割机)的到期货款。在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A公司先后通过函电、会谈等手段不断催收欠款,但B公司坚持以其未能与专利权所有人达成赔偿和专利权转让等共识为由,要求A公司以货款弥补其损失。A公司见收款无望,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追收。

二、案例分析

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发现,A公司出售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第三人专利权。A公司也承认其出售的产品系仿造从国外市场购买的样机。针对以上情况,从法律角度考虑,A公司所处形势如下:

1、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1)款规定:在货物买卖中由卖方承担默示担保责任,其大意是指卖方必须保证他在交易当时拥有出售货物的权利,且货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买方能够安稳地占有货物。

此款规定可参见案例Niblett Ltd. Vs. Confectioners’ Materials Co. Ltd[1]。该案中Confectioners Materials Co. Ltd向Niblett Ltd.出售一批罐装奶粉。买方后来发现货物包装上的标签侵犯了雀巢公司的商标权,雀巢公司可能会向法院申请禁止其销售,因此出售这批货物的唯一办法就是撕去标签,而这样又会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因此,买方以卖方违反了《货物买卖法》中第12(1)和(2)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为由,起诉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并获得了胜诉判决。ATKIN法官的判决意见是:卖方的行为违反了《货物买卖法》中第12-(1)和12-(2)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即卖方应让买方安稳地占有货物。

本案中,由于专利权人在英国拥有该项产品的专利权,卖方无权出售仿制货品,而货物恰好又是销往英国,卖方已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买方B公司根本无法使用或转售。

2、但是进一步调查显示,买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货物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权。首先,往来信函显示,B公司完全清楚,A公司的产品仅仅是对欧洲市场上买来的样机进行细节上非实质性改动的结果。其次,卖方曾向买方提到过其产品在英国销售可能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并请求买方帮助查实。

由此可见,买方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初就知晓A公司的产品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不对此进行调查核实,而且还在以后的四个月中,不停地进口和销售出此类货品。因此,B公司并不属善意买方,不应得到《货物买卖法》第12条的保护。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和解是解决欠款问题的最佳途径。为此律师致函买方阐述了利害关系,并与买方进行反复磋商,买方最终同意向A公司支付50%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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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账追收网 作者: (责任编辑:du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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