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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中的“意外”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时间: 2014-07-03 17:28:00 来源: 法治新报  网友评论 0
  • 在审理过程中,灵武市法院了解到,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丈夫的死亡并非因意外原因致死,而是因为长期的疾病引发的死亡。在多方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灵武市法院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协商,希望原、被告能够达成调解协议,避免过程中的过多的争执。

  保险期间意外摔伤造成骨折,住院上卫生间又意外滑倒撞到头部而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就“意外”中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称其丈夫在单位购买了团体险,在保险期间内,丈夫因为上班时天色已黑,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骨折,生病期间在一次上卫生间的途中,因为滑倒撞到头部致死。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其丈夫的死亡结果赔付保险金。

  在审理过程中,灵武市法院了解到,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丈夫的死亡并非因意外原因致死,而是因为长期的疾病引发的死亡。而原告坚持认为,死者生前身体状况非常好,还存有两个月前的健康检查记录,证明死亡并非是自身疾病所致,而是由于意外摔倒撞击头部这一意外因素。而对于死亡原因的认定,医学上也存在着许多的困惑,不能给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大多以“有可能”来分析。在多方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灵武市法院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协商,希望原、被告能够达成调解协议,避免过程中的过多的争执。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达成了协议,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钱。承办法官说,在法律不能涉及以及不能判断的领域,我们可以通过其它的途径更有效的解决问题,也呼吁群众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并要求详尽的解释,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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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治新报 作者:张怀民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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