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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亮点多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理赔

时间: 2013-12-02 10:40: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网友评论 0
  •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IPO将于明年1月份开闸。目前排队上市的公司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主板公司很少,因此对二级市场资金分流作用不大,主要是心理影响。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IPO将于明年1月份开闸。证监会同时宣布,企业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深圳新里程赖戌播等昨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亮点很多,比如,审核理念的市场化转向、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的市场化转向等。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意味着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审核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意见》最大亮点在于“审核标准透明化”和“审核进度同步公开”,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

  注册制也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它强调的是,审核方式要改革,把市场的归还给市场,更好地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理赔机制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划清责任边界。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同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使主承销商对其客户的投资损失负责,推动主承销商在定价时平衡发行人与客户的利益。

  抑制高定价和“圈钱”问题

  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主承销商可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此外,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报价、定价过程监管,打击高报不买、高报少买、串通报价等行为。

  投资者自主判断投资价值

  《意见》指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审委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投资价值,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意见》从多个方面制定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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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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