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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废止滞后理赔标准

时间: 2013-08-29 15:44:38 来源: 光明日报  网友评论 0
  • 6月20日,本报法治专刊发表《意外险缘何“不赔”》一文,详细报道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希望修改出台施行15年、严重滞后于现实的《人身保险(放心保)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一事。

  6月20日,本报法治专刊发表《意外险缘何“不赔”》一文,详细报道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希望修改出台施行15年、严重滞后于现实的《人身保险(放心保)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一事。日前,记者从北京朝阳法院获悉,中国保监会已经正式复函,表示废止了出台施行15年的《比例表》,将继续推进有关标准的完善,使伤残给付标准更符合实际。

  在对近3年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件调研中,朝阳法院发现发布于1998年的《比例表》规定简单、滞后,已经由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的指导性规范异化为保险公司拒赔、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于是向中国保监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保监会在复函中称,已经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同时废止了《比例表》。此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一步扩大了意外伤残保障范围,提升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障权益。新标准的发布有利于减少因行业伤残标准与国家相关标准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纠纷。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指导保险行业建立科学调整机制,对新标准进行不断完善,使得伤残给付标准能够更加符合实际。同时感谢朝阳法院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法院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保险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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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黄硕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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