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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宜购“爱情保险”

时间: 2012-08-24 14:23:37 来源: 上海金融报  网友评论 0
  • 业内人士指出,离婚后,绝大多数人不愿保留原保单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关系,为减少“麻烦”而干脆退保。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就可以投保“爱情保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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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七夕节”都是商家大搞促销的好时机。保险公司为迎合年轻人的心理,将以“爱”为主题的保险产品作为主打牌,为节日增添了一份“甜蜜”。

  那么,什么是爱情保险?投保爱情保险是否有门槛?以家庭责任为背景的爱情保险,与夫妻一方单独投保相比,有哪些优势?今后若是夫妻离异,该如何处理这份保单呢?

  情侣无法投保前几天,刚毕业不到一年的张先生想在七夕节前夕,悄悄为女朋友买一份保险,作为七夕节的神秘礼物,结果他却被告知不能买。保险营销员告诉张先生:“偷偷以他人名义购买保险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投保人需要自己签名,表示了解相关条款规定,所以代签的保单是无效的。”

  对此,保险专家表示,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之间才具有保险利益。实际操作中,一般保险公司遇到“爱情保险”理赔时,会要求受益人提供如结婚证等证明,对于热恋中的情侣来说,因为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保险利益,“爱情保单”也就无法生效。

  据了解,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所谓“爱情保险”,从保险责任范围看,基本属于以夫妻或全体家庭成员为联合被保险人的医疗险、重疾险或年金产品,即“连生型保险”。因此,恋爱中的男女是无法投保“爱情保险”的。

  夫妻联合投保省钱谈到“爱情保险”,大多数人可能以为这是将“爱情”作为标的的保险产品。其实,目前业内的“爱情保险”基本就是上述提到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保险产品。这类产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寿险”。我国的普通家庭往往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维持其生活所需。目前一份人寿保险通常只能有一位被保险人,但究竟哪位家庭成员的风险更高,很多时候又难以判断。而为夫妻两人投保同等额度的保险,有时又显得力不从心。“联合寿险”作为一种夫妻联保的终身寿险,任何一方遭遇风险,其家庭都能获得补偿。例如,新华保险推出的“全家福联合寿险”就是这一类型。另一种是“家庭保障计划”。以泰康人寿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幸福版)为例,只要家庭中有一人购买长期主险,其他家庭成员均可直接选择适合自己的意外、医疗等附加险,突破以往不能单独购买附加险的限制,大大减轻了保费负担。

  据了解,“爱情保险”为突出对家庭的责任,通常会设置豁免条款,或是在特殊前提下通过保额翻倍来提高保障。如“爱家之约”规定,家庭经济支柱如果一旦遭遇不测导致身故、重疾或残疾,即可免交其成员的长期险保险费,且保险利益继续有效,为投保人解决了后顾之忧。而“全家福联合寿险”则规定,两位被保险人若因同一意外事件先后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双倍身故保险金,或选择相应数额的教育年金,使其成人以前的学习生活都具有充足的保障。

  离婚不影响保险效力大多数家庭投保“爱情保险”的初衷是让幸福甜蜜的家庭多一份保障。但世事无常,假如今后离婚,这份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业内人士指出,离婚后,绝大多数人不愿保留原保单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关系,为减少“麻烦”而干脆退保。这是不明智的选择。提前退保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险”,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多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就可以投保“爱情保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保单继续有效。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假如离婚后,夫妻两人不想“绑定”在一张保单上,那么,“爱情保单”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把保单拆分成两份,拆分后的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不过保费可能会变化。如“爱家之约”产品,如果婚前丈夫投保主险,妻子投附加险,离婚后,假如要拆分保单的话,妻子所投保的附加险想继续生效,必须再投一份主险,否则这份附加险将无效。因为拆分后,附加险是不能单独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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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 (责任编辑:黄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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