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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了污染没有办法找到源头和解决办法。”刘立灿解释“为什么抓住信息是否公开不放”原因时表示,“如果环保信息不公开,作为污染受害方如厂区周围居民,取证就很难。信息公开不能解决环境问题,但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尽管绿色和平一再提出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双重标准”问题,但“完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是巴斯夫应对绿色和平和回应媒体询问的一致说法。
显然,争论要回到法规层面。事实上,就在绿色和平提出“双重标准”后4天,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关于企业是否公开环境信息,《办法》规定,除非是超标排放的企业,基本上是自愿原则。同时《办法》还规定,政府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即“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
“企业把相关环境信息申报给环保部门,就成了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而政府环境信息应该公开。”7月1日,别涛对本报记者分析说,目前,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而作为环保部门监测信息的一部分,这类政府信息应该属于可以公布范围。
但按《办法》规定,环保部门不能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那么,如何界定商业秘密,谁来界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关键。
“我认为,排污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别涛称,为了回答记者问题,他特意查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利润,而与直接排放相关的信息无关。”别涛认为。
对于谁来界定商业秘密,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说,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看,企业可以决定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但如果出现争议或群众提出质疑,当地环保部门可以针对情况要求其公开。
“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情况时,也绝不会把‘商业秘密’内容上报给环保部门。所以,环保部门公布企业信息何谈涉及商业秘密?”一位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
《办法》对什么是商业秘密为什么不作严格规定?别涛解释:“《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可能越位于相关法律之上,而具体法律解释要根据法律来确定。”
对此,刘立灿呼吁,“政府尽快继续完善《办法》,堵住任何可能被钻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