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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明确医改方向 2011年药品价格不再"离谱"

时间: 2009-11-24 21:42:02 来源: 新京报  网友评论 0
  • 国家发改委昨日在网站公布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根据意见,2011年将达到药品价格趋于合理的目标,届时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国家发改委昨日在网站公布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根据意见,2011年将达到药品价格趋于合理的目标,届时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逐步取消销售药品加成

  《意见》还明确了医改的方向,即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意见》重申将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而改革过渡期间,则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但对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拉开价格差促进患者分流

  在诊疗费方面,发改委提出将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以促进患者合理分流。但应当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记者李静睿)

  2009至2011年改革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

  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改革目标

  到2011年 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到2020年 建立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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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 (责任编辑:alexm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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