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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明年3月1日起,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无需商务部门的批准。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不完全等同于“三资”企业,因此国务院对此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解答有关细节时补充说,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商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这也属于《办法》的管理范畴。
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商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办法》规定,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只要直接向得到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需要看到的是,对于外商在国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办法》作出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即国家对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类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