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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不宜太细太严

时间: 2013-08-06 14:45: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网友评论 0
  • 近日,证监会向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出《关于征求〈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的通知》。”  就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看,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业务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保障仍不够充分。

  立法方向

  不宜太细太严 改进上市流程

  监管层对期货立法征求意见标志着《期货法》实质性推进启动。

  刘春彦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期货法》是个很好的契机,通过立法可以推进国内期货行业的市场化。”

  就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看,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业务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保障仍不够充分。

  刘春彦进一步分析,新上市期货品种、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创新业务都需要监管层审批甚至还要征求相关部委意见,这都让期货市场充满着浓浓的行政色彩,没有市场化,期货公司业务就面临着同质化。

  “通过《期货法》,可以改进品种上市流程,对交易所来说,也可以直接规定交易所股东资质等,如果把握好了,就能更好地推进期货行业的市场化。” 刘春彦强调。

  而期货市场国际化也倒逼《期货法》立法,在国内期货市场筹备原油期货这个全球性品种过程中就遭遇国外机构、投资者法律层面的质疑,尽管2012年修订后的《条例》已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但没有法律形式保障,国外投资者对参与中国期货品种仍顾虑重重。

  根据国内交易所、期货公司规划,代理境外期货业务;吸引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我国期货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的法人客户参与实物交割,即境外法人客户可同时参与完税交割和保税交割;交易所在海外设置交割仓库,实现仓单的国际配置和全球交割等对外开放的创新业务都需要《期货法》保驾护航。当然,业内人士也认为,《期货法》立法初期不宜太细,如果规定得太细太严,可能阻碍期货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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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竞怡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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