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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期货法》的基本定位。
《期货法》应是一部统一调整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以及其他商品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既调整场内衍生品市场,也调整场外衍生品市场,而不应只局限于场内期货衍生品市场。因此,立法重点应是场内市场,同时对场外市场也要作出相应规定。为了给场外衍生品发展预留空间,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但对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履约保障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其中,证券衍生品的法律调整还涉及与《证券法》修改工作的协调。初步来看,证券衍生品可以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二者虽然都是从同一基础资产衍生而来,但在性质、表现形式和交易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次《期货法》制定和《证券法》修改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从目前研究情况看,可按照其不同的性质、表现形式和交易机制,设定不同的制度规定,并分别体现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以尽可能地维护同一部法律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的同一性和规范内容的一致性。
其次,应理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前些年,一些地方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引入期货交易机制的同时,又规避了期货监管机构的监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大风险,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从去年开始,国务院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从长远来看,要解决这种无序发展局面,《期货法》应确立以功能监管为核心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不管交易场所的名称是什么,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名目进行交易,只要交易产品和机制的本质属性一致,就应统一规则,统一监管。《期货法》要在现行《期货条例》的基础上,确立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体制。
为此,需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划分好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管职权范围。可以考虑以清理整顿工作机制为基础,将其中成熟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避免职责不清或监管重叠。二是要理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银行等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对属于同等法律关系的活动要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则,接受统一监管。三是在合理界定《期货法》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监管之间的衔接安排。
第三,重点完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主要法律制度。《期货法》立法涉及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改革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应当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要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20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在更高层面上,重点完善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法律制度,包括:一是对现行场内期货市场的相关制度进行总结完善;二是建立各类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是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完善期货市场涉外法律制度,在对内对外开放、有效跨境监管协作、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四是明确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责任,完善有关监管制度。
《期货法》立法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适应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需要的《期货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公布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期货法》,
为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来看,制定《期货法》的市场基础、制度基础、监管基础已具备,条件已基本成熟。
未来应把《期货法》制定成一部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