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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期货法》 夯实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制度基础

时间: 2013-12-11 14:39:02 来源: 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网友评论 0
  • 《期货法》应是一部统一调整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以及其他商品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既调整场内衍生品市场,也调整场外衍生品市场,而不应只局限于场内期货衍生品市场。《期货法》立法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适应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需要的《期货法》。

  ——在第9届中国国际期货业大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吴晓灵

  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做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等要求,为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也公布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期货法》,为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次中国国际期货业大会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愿借此机会就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特别是《期货法》立法问题,谈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制定《期货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制定《期货法》是适应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以场内交易、商品期货为主,金融期货品种只有两个。从国际期货市场来看,金融期货成交量已经占到整个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成交量的90%左右。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远不能适应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也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参与者日趋多元化,有效支持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纵深发展。但也存在衍生品市场分割、规则分散且层级效力低、市场基础设施不统一、信息不够透明、监管标准各异、衍生品税收法律体系滞后等问题,特别是金融衍生品部分核心交易机制(比如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履约保障机制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主要依靠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反映场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特点的规定还显得不足。需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推动金融期货以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第二,制定《期货法》是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货物贸易国,并成为世界上多种大宗商品的最大消费国和进口国。然而,我国对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很小,没有商品定价权的被动局面越来越突出。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来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充分反映我国供需信息,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定价能力。同时,国内有着大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等经济体,大到从事跨国经营的行业巨头,小至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他们对期货等衍生品市场也有着巨大的需求。因此,制定《期货法》、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必须从促进和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出发。

  第三,制定《期货法》是适应我国期货市场开放的需要。基于商品“一价定律”,期货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对外开放是提高期货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从境外发达期货市场的期货立法看,针对市场开放、跨境监管问题,多从法律层面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期货条例》基于其行政法规的立法位阶,对于这些需求涉及甚少。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为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跨境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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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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