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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月2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通知称,为规范做市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将期货交易商和期权做市商统称为做市商,并进行统一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今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大商所获悉,出台新《办法》废止《原办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做市交易行为,推动做市商更好的发挥活跃做市合约、增进做市合约流动性的功能。
2017年3月7日,大商所发布实施《原办法》,其目的是为豆粕期权上市做出准备,对期权做市商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做市交易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大商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原办法》对于“豆粕期权上市后促进期权做市商全面参与报价、提高市场效率、增加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豆粕期权的平稳运行。”
2017年12月1日,以豆粕、玉米和铁矿石品种3、7、11月份合约作为试点引入期货交易商,通过持续双边报价的方式提升合约市场流动性。
“一年来,期货交易商发挥出活跃非主力合约的功能,相关品种合约价差明显缩小、订单深度增加,交易规模扩大,便利了实体企业和投资机构深度参与期货交易,提升了期货工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大商所相关工作人员透露。
那么,新《办法》与《原办法》有何区别?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无论是期货交易商还是期权做市商,两者都是通过双边报价来为合约创造出流动性,从基本监管原则方面和业务框架方面看来,两者大体一致。“随着期货交易商双边报价功能的发挥,已经具备上升至制度层面、长期执行的条件。”
其指出,“考虑到《原办法》作为对期权做市商管理的基本办法,能够对期权做市商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此次新发布的《办法》是把《原办法》视为基础,适当性的补充了期货交易商的管理内容,以符合对现有期货交易商和期权做市商主体统一管理的要求。《办法》保留了《原办法》的章节结构,主要从资格管理、做市交易、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新《办法》对期权做市商的管理内容基本不变,不影响现有期权做市业务的开展,而对期货交易商来说,则有了管理制度依据,由之前协议层面上升为办法层面,由此赋予试点参与主体正式的期货做市商地位,这将有利于增强期货做市商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对于规范做市行为、引导做市商提升做市水平、提高做市积极性、提升做市商队伍的整体竞争力以及增强期货、期权合约的市场流动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期货市场投资者刘斌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大家基本上对现有期货交易商业务能够促进非主力合约的活跃性达成了共识,而近月合约活跃有助于提高套保精准度,同时也能降低企业面临的基差风险。”
据悉,现已存在部分产业客户开始在近月合约开展套保交易。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推广的方案,期待未来豆二等更多期货品种的期货做市商业务的开展。同时,为了期货做市商功能的更好发挥,促进合约连续活跃,下一步会组织相关培训,适时鼓励并引导更多投资者参与到近月合约交易中来,进一步提升近月合约流动性,更好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来源:国际金融报 陈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