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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给私募发公募“准生证” 或将重整行业格局

时间: 2013-05-31 23:18:41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新的竞争主体,如私募、券商资管等强劲对手,或许能产生“鲶鱼效应”,进而淘汰一些竞争力弱的机构。

  新华网上海5月31日电(记者王原 桑彤)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法亮点之一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合法地位,今后私募、券商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都将在公募基金行业同台竞技。业内人士认为,第一时间申请公募牌照的机构或许不会很多,但是多方机构入场无疑将产生“鲶鱼效应”,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私募迎来进军公募“准生证”

  新基金法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新法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新法第十章也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内容涉及合格投资者制度、运作分配信披制度、备案制度、托管制度、允许达标私募开展公募业务等方面。

  监管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门槛是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作为目前满足开设公募业务门槛的十余家私募机构之一,北京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杨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星石会在6月1日新基金法实施后申请公募业务。

  据杨玲介绍,星石开展公募业务时会把自己并不擅长的后台业务外包,如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交给相关服务机构。而自己则负责擅长的基金募集、营销等前台业务。

  仍需配套政策出台

  “6月1日新基金法实施之后,对我们最大的影响并不是马上就要发行新基金,而是之前资管‘大集合’产品就不能发了,也不能持续营销而只能维护运营。”一位券商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券商若发行基金,渠道有三种:一是通过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但监管层规定,子公司董事长不能由母公司的副总裁兼任,而目前行业内子公司高管大多数是兼职,这对未来开展业务有很大影响。其二是将资管公司并入母公司成为其内设部门后,另设并行基金部门来发行基金;第三则是通过总公司旗下的基金公司来发行基金。

  上述人士认为,这些路径目前来看都不可行,还需配套政策出台。另据记者了解,沪上不少私募、券商等对于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还是持观望态度。

  上海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霖君表示,新基金法的准入门槛是中高水平,无论是规模、投研力量还是系统特点符合要求的机构并不多。

  “新基金法只是搭好了大框架,但是具体配套方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一家符合公募业务门槛的私募基金负责人告诉记者,监管层对于新基金法的相关配套规定还未正式明确,对于人才、税收等政策都是未知数,不过大部分符合条件的机构确实都在做准备工作。

  鲶鱼效应”或将重划行业版图

  公募基金在过去几年面临萎缩局面,是由多方面原因所导致。国泰君安证券行业分析师赵湘怀认为,基金公司既有内部机制的原因造成优秀人才流失,从而导致业绩滑坡,也有内部人员“老鼠仓”问题令投资者失去信任。此外产品单一,过于依赖银行渠道和高昂的尾随佣金也成为大部分基金公司的噩梦。中小基金公司少则两三千万、多则七八千万元的亏损,也使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新的竞争主体,如私募、券商资管等强劲对手,或许能产生“鲶鱼效应”,进而淘汰一些竞争力弱的机构。

  公募基金本身也期望“深耕”优势业务,并积极转型。在赵湘怀看来,目前公募基金产品收益率仍高于券商集合理财,不必过于担心投资者流失。许多基金公司也成立了子公司开展类信托业务,争取扩大市场份额。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购买基金的渠道将更加便利与多样化。面对骤然增多的公募基金提供者,不同机构的合规运作、整体投研实力、过往业绩、风控能力等都将成为投资者筛选产品的依据。新基金法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也使得投资者维权更具法律依据。

  天马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康晓阳认为,随着政策放开,现有的业态格局、渠道为王的模式都将发生变化。金融行业靠牌照、政策等吃饭的日子一去不复返,最终的生存之道还是竞争力。作为私募,核心手段并不是依靠跟踪指数的产品挣钱,而应通过对冲等手段实现其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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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原 桑彤 (责任编辑:丁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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