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 资讯中心 | | | 贸金人物 | | | 政策法规 | | | 考试培训 | | | 供求信息 | | | 会议展览 | | | 汽车金融 | | | O2O实践 | | | CFO商学院 | | | 纺织服装 | | | 轻工工艺 | | | 五矿化工 | ||
贸易 |
| | 贸易税政 | | | 供 应 链 | | | 通关质检 | | | 物流金融 | | | 标准认证 | | | 贸易风险 | | | 贸金百科 | | | 贸易知识 | | | 中小企业 | | | 食品土畜 | | | 机械电子 | | | 医药保健 | ||
金融 |
| | 银行产品 | | | 贸易融资 | | | 财资管理 | | | 国际结算 | | | 外汇金融 | | | 信用保险 | | | 期货金融 | | | 信托投资 | | | 股票理财 | | | 承包劳务 | | | 外商投资 | | | 综合行业 | ||
推荐 |
| | 财资管理 | | | 交易银行 | | | 汽车金融 | | | 贸易投资 | | | 消费金融 | | | 自贸区通讯社 | | | 电子杂志 | | | 电子周刊 |
来源:格上理财研究中心
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行业指引,对私募基金的三种不同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分别出台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该指引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实施。格上理财为您解读私募管理人需要关注的十项要点。
1.基金合同及经营范围必须含有规定字样
组织形式为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公司制的,经营范围中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2.订立募集专用账户,未托管须设保障机制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订立募集专用账户,并在合同中订明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管机构等。
(2)私募基金未托管的,在合同中应设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基金备案后方可投资运作
基金募集完成设立后应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成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
4.制作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并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2)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指引与募集管理办法中的调查问卷与风险揭示书,制作主体不同,分别为私募管理人和募集机构。
5.明确信息披露事项,并在协会备份
(1)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并报告经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合同中应订明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披露事项包括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责情况、投资收益分配、费用与业绩报酬等。
(3)私募管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份系统正在建设中。
6.份额持有人大会可对期限、费率、管理人等直接决策
(1)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可直接决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决定修改合同重大内容或终止合同、决定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决定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标准等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7.基金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1)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依法解散清算,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等,私募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私募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8外聘投资顾问,管理人责任不可豁免
(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基金合同中应订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
(2)私募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9.委托份额登记需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协会备份
(1)委托其他机构代办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代办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基金合同中须订明份额登记机构的名称、登记编码、权限和职责。
(2)基金合同中须订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10.基金资料需保存至少10年
以下资料需私募管理人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相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2)私募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
(3)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