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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字[1994]165号

时间: 2017-10-17 11:27:07 来源:   网友评论 0
  • 文件刊发于1994年,目前经过查询,本文件依旧有效!目前在国内的网络外汇期货在国内的现状是境内期货交易所还未开通(近年一直在研究推进),境外机构在国内营销推广都明确过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鹿头社


文件刊发于1994年,目前经过查询,本文件依旧有效!目前在国内的网络外汇期货在国内的现状是境内期货交易所还未开通(近年一直在研究推进),境外机构在国内营销推广都明确过属于违法行为,而近年来网络外汇隐蔽性较强,也未能进行持续性严管,在目前国内现货交易场所整顿之际,网络外汇平台目前卷土重来。再次给予不明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警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有外汇的试点业务,而国内的所有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在境内都未经过任何备案,早年文件也明确为违法行为,切勿听信所有境外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营销吹嘘在境外有正规手续,属于合法。在中国国内合法首先需要经过境内监管部门的批复。一旦发生投资者风险,境外机构或无法追查责任,而境外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参与的公司)将承担一切风险和法律后果。就一个简单道理国内互联网金融乱象都在整顿,甚至取缔部分业务,境外的机构能让他们在此刻乘火打劫,摘桃子吗?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文  号:证监发字[1994]165号

发布日期:1994-10-28

执行日期:1994-10-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以期货咨询及培训为名,私自在境内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的以误导下单、私下对冲、对赌、吃点等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有的大量进行逃汇套汇活动,甚至卷走客户保证金潜逃。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外汇流失,而且引起了大量经济纠纷,举报、投诉事件不断增加。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二、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三、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对从事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经营机构,应责令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于尚未平仓合约,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地要严格防止违法人员携款潜逃。对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外汇管理部门按《施行细则》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以经营商品期货、外汇信息、投资咨询为名,实际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对拒不停业或以改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进行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一经发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对其从重处罚。


五、这次查处的重点是非法进行外汇期货及外汇按金交易的机构。对客户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疏导其尽快平仓,对于不听劝告继续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六、各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协调一致,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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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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