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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有“章法”

时间: 2013-12-24 13:20:44 来源: 上海金融报  网友评论 0
  •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已超过5000家,境内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已超过20万家,跨境电子商务正成为外贸产业中的一匹黑马。外汇局某分局人士指出,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已超过5000家,境内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已超过20万家,跨境电子商务正成为外贸产业中的一匹黑马。境内支付机构早已纷纷表示,希望能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初期将主要为境内用户在境外网站购买商品和境外用户在境内网站购买商品提供外汇电子支付服务。2013年2月,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重庆五个城市先行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2013年9月,随着17家支付机构获得外汇局核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正式拉开帷幕。

  此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的业务种类是跨境代收业务和跨境代付业务。

  跨境代付业务,俗称境外收单业务,即境内用户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购买境外商品和服务,支付机构集中代境内用户付汇。结算币种根据境内用户的选择收取人民币或外币,如果收取的是人民币,再集中购汇并支付给境外商户。按照规定,支付机构办理此类业务,须与境内银行合作,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境资金的集中支付;而境内合作银行则须根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明细,将集中收付的资金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售汇和国际收支逐笔还原申报。

  跨境代收业务,俗称外卡收单业务,即境内商户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联系国外的买家并出售商品,支付机构集中代境内商户收汇,并根据境内商户结算币种的选择,向其支付外汇或代理结汇并支付人民币。与跨境代付业务相同,支付机构办理此类业务,须在境内合作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境资金的收结汇,同时向银行提供集中收汇的交易明细;银行则须根据明细进行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的逐笔还原申报。

  外汇局某分局人士指出,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

  用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用户仅限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核验用户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此外,支付机构可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但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境外商户引发的交易风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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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周轩千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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