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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处罚两家金融机构:被一家吓哭,被一家蠢哭

时间: 2017-12-03 22:01:54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为了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外管局近日通报了共计2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件。

来源:外管局 人民币交易与研究


为了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外管局近日通报了共计2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件。


其中,海通证券资管被点名批评并罚款。外管局的通报提到,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另外一家受到通报并罚款的金融机构为诺安基金。通报称,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真是被贵司蠢哭了.....小散我也做不出这种事好嘛!就不能好好做投资?如果按2015年10月境内、境外最高差价2800bp算一下,每一美金大概可赚0.28元,这么一进一出,最多也就赚84万人民币,丢人都不够,这是图啥?


外管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以下为所有通报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延伸阅读:

外管局:将对外汇领域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中国新闻社记者:


今年年初,外汇局加强了对个人购汇的申报要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对个人购汇有什么影响?谢谢。


王春英:


谢谢你的问题。从我们监测的数据看,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个人购汇总体平稳。截至近期,今年1月份以来个人日均购汇环比和同比均有所回落。这说明个人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比较准确,情绪也保持了基本稳定。出现这样的结果,我想应该跟个人购汇政策坚持两个没有变有关。一是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柜台以及电子渠道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每年依然是5万美元额度,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人的经常项下实际需要;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是与个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留学、旅游等用汇政策没有变。出国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照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者是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去银行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此外,居民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用汇需求,如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的保险以及各种咨询服务等,购汇政策也没有变。


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是为了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提高对真实需求者的用汇保障能力。过去,我国个人购汇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存在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利益侵蚀。因此,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目前,个人经常项下购付汇仍比较便捷,外汇局将继续优化相关政策,督促银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和审查频率。对于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和银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相关措施包括:将违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使其在一定期限内的便利化额度购汇受到限制或者被禁止购汇,同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于涉嫌洗钱的,由反洗钱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们看到银行结售汇仍是一个逆差态势,这说明人民币汇率还存在贬值预期。最近一段时间我们看到美元指数走弱,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一波反弹,是否担心这将释放企业和个人的购汇需求而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贬值?外汇局对此有什么应对措施?之前有传言,必要时可能采取强制结汇,请问是否属实?


王春英


谢谢您的问题,但希望审慎判断假设性问题。关于具体政策情况,还是应该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不要轻信传言。关于未来汇率的变化,我们认为需要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维度看。从短期看,外汇市场供求受到国际收支、市场情绪、跨境资本流动以及投机炒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在汇率上有所反映,有时在预期、投机等因素影响下可能偏离基本面。从中长期看,汇率主要受基本面因素影响。过去大家一直说、现在也普遍认为,中国的经济基本面支持人民币汇率没有持续贬值的基础。当然,不否定人民币汇率的短期波动,这是正常现象,希望市场参与者客观分析。关于提到的政策传言,我没有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事实上,对于跨境资本流入或流出压力,从防范风险的角度都需要做好应对预案,并且结合国内外形势审慎评估和实施。我们的基本原则仍是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好实体经济,同时坚持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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