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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出台预付货款操作指引

时间: 2008-11-17 15:19:53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外管局下发通知,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口预付货款部分作出具体指引。

第四部分 外汇局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的核定标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确认“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预付货款注销确认以及预付货款退汇核准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调整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登记”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他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20%。

除特殊原因外,外汇局调增同一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在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和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预付货款基础比例、预付货款登记规模及预付货款额度使用情况;对申请确认预付货款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进口与预付货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付汇和实际进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进口合同规模和付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货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应按照贸易交易真实性与一致性原则,既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又要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出的前提下,认真审核企业提出的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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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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