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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出台预付货款操作指引

时间: 2008-11-17 15:19:53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外管局下发通知,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口预付货款部分作出具体指引。

第十五条 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三)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四)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

(三)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银行预付货款对外付汇操作指引

第十九条 自2008年11月15日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系统(预付货款模块)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条 银行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购付汇手续。企业申请的实际付汇金额、币种及收款人等信息与系统中对应的付汇登记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时,应同时在系统中录入实际付汇信息。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退汇入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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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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