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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出台预付货款操作指引

时间: 2008-11-17 15:19:53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外管局下发通知,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口预付货款部分作出具体指引。

第八条 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办理付汇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实际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付汇登记信息。对于已经实际支付的,企业可依据进口合同变更条款,自行在系统中对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预计进口日期进行修改,并将相应变更合同留存备查。
 
第九条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等确定。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

第十条 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

第十一条 企业在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第十二条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待外汇局确认后,该笔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

第十三条 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原则上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

(二)原进口合同;

(三)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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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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