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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外债管理改革,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一直根据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总体安排和步骤,密切关注跨境债权、债务资金流动,在着力提高外债管理有效性的同时,优化现有外债管理措施,研究出台新的外债管理政策,努力平衡好“防风险”与“促发展”的关系。
政策逐步松绑
积极推动中资企业融资三项外汇管理政策。中资企业融资三项外汇管理政策是近年来外汇局在外债管理领域内积极推动的重要工作,包括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中资企业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和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这些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资企业的融资来源渠道,缩小中、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管理政策上的差距,从而减少假外资和以规避国内监管为目的的返程投资。
一是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政策。2010年,外汇局在2009年四川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政策,允许中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限额内直接从境外借用短期资金,从而打破了长久以来只有外资企业可以直接从境外借用短期外债的不合理局面。放宽中资企业短期外债管理政策,有利于中资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解决其融资难和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推动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
二是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外汇局于2011年11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取代了以往散见于多项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的内容,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外汇质押来源及外汇质押过程中涉及的账户、汇兑以及质押币种等规定。该政策为企业增加了结汇时间选择权,有利于缓解目前的结汇压力,帮助中小出口企业借助银行贷款维持生存,起到了促出口、保民生的作用。
三是稳步扩大中资企业“外保内贷”政策试点范围。2009年,为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推动广东改革前沿继续发展,外汇局率先允许辽宁和广东的中资企业境内贷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担保,并在观察和总结试点效果的基础上,两次扩大试点范围。目前,辽宁、广东、山东、四川、湖北、安徽、江西和深圳等八个地区的中资企业都可在一定额度内实行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外保内贷”)。中资企业“外保内贷”政策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一些以海外业务为主的民营企业获得了国内资金支持;同时,分散了银行经营风险,使一些风险较高的地方项目借助国外信用获得了商机,带动了地方就业和税收,并为下一步继续放宽相关政策做好了储备。
大幅改革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为适应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外汇局在2010年7月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原有对外担保管理政策进行了大幅改革:一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全部纳入余额指标管理,按年度核定余额指标;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二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财务指标限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仍有一定的资格限制,但盈利要求、净资产比例要求等有所降低。三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
有关政策发布后,对外担保管理程序大幅度简化,较好地促进了境内机构“走出去”,促进了境内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发展。同时,针对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了统计监测和事后核查,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
优化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分配结构,提高借款资金使用效率。针对近两年我国国际收支形势的变化,外汇局在适度压缩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的同时,按照“尊重历史、同增同减”的指标分配原则,进一步优化指标分配结构,同比例削减资金拆入或存、拆放同业规模较大的若干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等额增加指标规模较小、贸易融资业务较多的中小银行指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正常进出口贸易的融资支持,控制过长期限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投机操作以及非居民存款等套利资金流入,旗帜鲜明地控制期限过长的银行贸易融资和非居民存款,充分发挥短期外债管理对市场预期的引导作用。
上述政策的实施,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也稳步推动了其他投资可兑换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