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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9年中国外汇管理政策

时间: 2010-03-27 22:56:12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 盘点2009年的中国外汇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层主要是从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观点出发,对中国外汇管理进行了改革。


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7  文号:汇发【2009】14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核定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329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了12%。

二、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

三、金融机构初次申请短期外债指标,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为其核定短期外债指标。各分局辖区内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若其在境内已存在法人机构总部(或短期外债管理行)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局不再为其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四、下列情况金融机构短期对外负债不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情形。

点评:近年来我国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比较频繁,此次核定方案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 各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金融机构倾斜。显然,这一政策旨在支持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帮助企业周转资金,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对外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21  文号:汇发[2009]6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均应每月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十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

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十张,主要统计范围包括中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币种结构;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证券、衍生金融产品总体投资情况及特定资产投资情况,还包括需要计入金融机构表内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业务,即包括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自营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担交易风险的代客业务。

点评:该制度是建立金融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划拨监控系统的一部分。但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出现巨额损失,这可能是导致监管部门要求其开始试行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流量统计报表的原因之一。

去年8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

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5  文号:汇发[2009]10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账。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

二、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企业,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三、企业在确有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时,方可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点评:外管局此前于2008年7月14日出台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此次政策改进,是在外贸企业经营普遍出现困难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缓解企业资金难题而出台的,该政策已于2009年1月1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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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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