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09年中国外汇管理政策
时间: 2010-03-27 22:56:12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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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2009年的中国外汇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层主要是从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观点出发,对中国外汇管理进行了改革。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9 文号:汇发[2009]24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三、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四、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五、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点评:该政策是104号后企业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一大突破,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该政策与104号文的关系:境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放款,适用《通知》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适用汇发【2004】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3 汇发【2009】21号
政策操作要点:
该通知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这些业务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三.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点评:进一步下放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助于便利企业办理业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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