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09年中国外汇管理政策
时间: 2010-03-27 22:56:12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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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2009年的中国外汇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层主要是从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观点出发,对中国外汇管理进行了改革。
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发【2009】29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
一、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二、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从NRA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点评: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将更加便利,并可实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有助于提高境外资金运作的效率,也保障了资金安全,有助于我国企业应对金融危机。
对于国内银行而言,之前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业务只能由外资银行来做,此次政策的发布,放宽了中资银行对于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准入限制,使中资银行能够和外资银行公平竞争,这对于中资银行扩大业务、应对危机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3 文号:汇综发【2009】90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
二、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三、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原始汇款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点评: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的展开,对现行的监管模式构成了一定的挑战,上报该项试点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资金流向,以便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跨境流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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