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09年中国外汇管理政策
时间: 2010-03-27 22:56:12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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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2009年的中国外汇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层主要是从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观点出发,对中国外汇管理进行了改革。
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5 文号:汇发【2009】49号
政策操作要点:
一、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业务主体必须是同时拥有一定数量境内外成员公司的跨国集团,更明确适用于中国境内受同一境外母公司控制的成员。
二、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由其中一家参与的内部成员作为主办企业,由其牵头对所有参与的内部成员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
三、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四、强调风险可控,严防企业委托贷款结汇以及严格限定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五、进一步简化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财务公司)可持业务资格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点评:该政策的实施使得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的步伐。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0 文号:汇发【2009】47号
政策操作要点:
全文共12条,包括投资额度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以及统计监测等内容。
一、外管局对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二、境内托管人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其中,以外汇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以人民币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和境内外汇托管账户。
三、境内托管人应为每只产品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境内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
四、证券经营机构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也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形式投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
点评:该通知首次将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操作纳入监管范围,证券公司需要审阅其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操作是否符合新通知的要求。由于新通知规定境内投资者可以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但在资金划转方面有特别的要求,建议证券公司经营机构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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