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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财富舆情
离岸人民币兑美元一度突破6.77关口,日内涨逾500点。在岸人民币兑美元涨0.4%,最高报6.8230。
5月2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称,正考虑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逆周期因子的引入,则意味着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将由“前一交易日日盘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三者共同决定,进一步弱化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对中间价的影响。
自2015年“8·11”汇改以来,中间价的形成机制就在不断调整完善,总体改进的方向就是弱化收盘价对中间价的影响,这是因为在近两年的人民币贬值预期下,现有的中间价形成机制容易强化贬值预期(上一交易日人民币兑美元收盘价贬值的结果,容易导致下一日中间价的继续走贬),形成顺周期性,这容易放大单边的市场预期,增大汇率超调的风险。
因此,加入逆周期因子,是进一步弱化收盘价影响,进而减少单边市场预期的“打补丁”举措。正如外汇交易中心所言,逆周期因子根据宏观经济等基本面变化动态调整,有利于引导市场在汇率形成中更多关注基本面,可以适度对冲市场情绪的顺周期波动,缓解外汇市场可能存在的“羊群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加入逆周期因子调控的另一个现实意义,则在于随着美联储再次加息的临近,今年下半年人民币或将迎来新一轮贬值压力。虽然目前看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较为稳定,但这种稳定并不“正常”。今年以来,美元指数不断下行,下跌幅度已近4%,但与此同时,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幅度却不足1%。也就是说,前期美元疲软时,人民币并没有相应的升值到位,由于市场普遍预计美联储年内还有两轮加息,下半年美元指数会触底回升,美元升值势头一起,很可能触发市场重新燃起一小波贬值的交易惯性。因此,此时引入逆周期因子,也是为后续的汇率政策提前准备新工具,稳定人民币汇率。
然而,逆周期因子的引入虽然可以抑制贬值预期、稳定人民币汇率,但也意味着汇率弹性或有所下降。此外,根据外汇交易中心透露,此次调整的模型参数由各报价行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外汇市场形势的判断自行设定,这就意味着逆周期因子的主观性比较大,且计算方式并不透明,而我国汇率改革的大方向是增加汇率弹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因此,不少分析也预计,此次中间价定价机制的调整很可能只是阶段性的过度措施,并非长久之计。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简称“债券通”)。“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第五条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债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
第六条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内外托管机构等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第七条 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托管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境内托管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统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境外托管机构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境外托管机构应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资金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第九条 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下一级托管机构应逐级向上一级托管机构按时上报托管结算数据,下一级托管机构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境内托管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
电子交易平台与托管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及沟通机制。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
第十一条 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第十三条 “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遵守人民币购售业务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管理、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数据。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托管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北向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