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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辛德伯格:请给信用证自由

时间: 2014-05-12 16:46:13 来源: 《金融与贸易》  网友评论 0
  • 国际商会“2012年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表明,信用证的拒付率在不断升高,受益人初次交单似乎都无法做到单证相符。该“智库”首先提出贸易金融业务中的大部分问题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开立拙劣的信用证;

  信息来源:《金融与贸易》2013年第4期

  作者:金 辛德伯格(Kim Sindberg) 高级贸易融资技术顾问、国际商会ISBP745起草专家

  译:王雯婷 兴业银行支付结算部单证研究团队成员

  我们应当放手给信用证自由,必须让信用证回归到最朴素的形式。

  构思这篇文章时,有两句话一直在我脑海盘旋:

  第一句来自斯丁的一首歌:“爱一个人,那就给他自由。”在本文的结尾我们会用到这句话。

  第二句是道格拉斯 亚当斯的名言:“人类拥有汲取他人经验的独特能力,但很明显,他们常常不愿意这么做。”

  当然,我是从信用证的角度引用这两句话的。这两句话显然不是斯丁或道格拉斯 亚当斯关注的问题。但令人惊奇的是这两句话恰恰能真切地反映出单证人这二十多年以来一直头疼的问题。

  困惑

  以下是一些信用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证项下不符点交单的比例仍然很高。虽然各项调查有不同的结果,但几乎可以确定的是超过75%的初次交单是含有不符点的。国际商会“2012年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表明,信用证的拒付率在不断升高,受益人初次交单似乎都无法做到单证相符。

  关于“议付”仍有许多的不同意见。尽管“议付”在信用证规则中处于中心地位,但不同的人似乎总是对它有不同的理解。从很多方面来讲,议付就像一个幽灵。有些人能看见它,有些人却不能。看得见的人对它的描述也各不相同,且无法让人信服。

  很多信用证仍要求提交汇票。而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毫无意义的(甚至出于一个很站不住脚的理由“我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要求的”),而且根本不是基于贸易双方的要求。

  很多信用证仍充斥着荒谬晦涩的要求。只有猜测申请人意图才能勉强理解的信用证条款简直不计其数。一些具体案例可参见博客(NewICCOpinions——NewIssuingBankCraziness)。

  以上这些例子真是令人难以理解。难道我们从中就没有积累一点经验?难道业界就没法改进信用证这一结算工具?难道唯一的出路就是把它变成另一种全新的、更时髦的工具?具有一个崭新的名字以及形象?比如,BPO——银行付款责任。我们会不会最终谋杀了信用证?这个昔日的担保之王会不会与自己糟糕的健康状况抗争许久之后悄然离去,仅仅是因为大夫们的诊断无法达成一致?

  除了这些问题,信用证一直以来给人的印象就是特别麻烦。它就像是一个特殊地带,充满了异域风情,只有为数不多的书呆子才搞得懂。

  其实,信用证很简单。假如有两个选择:一是开十个信用证、二是帮老妈修理她瘫痪的电脑,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

  因为信用证简单呐!不就是银行先开立一份信用证(其实就是一种担保),然后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收到款项吗!

  可是无论如何,你能十分简单地解释怎样修好电脑,却不能十分简单地解释如何开立信用证!

  问题出在哪儿?

  问题可能出在我们对信用证爱得太深。我们应当放手。回到斯丁的那首歌:我们必须给信用证自由。

  在信用证业界里,单纯地热爱信用证的人太多太多。无论探讨信用证的哪个方面,他们都能滔滔不绝。实际情况确实是这样,关于信用证的各种讨论无休无止。我们因为探讨而享受探讨,因为争论而享受争论。似乎每次争论都是应该的,却未得出固定或准确的答案。可能信用证最大的魅力就在于它的复杂性。信用证的标准很多,如UCP600、ISBP745、ICC意见以及DOCDEX裁决意见,而且信用证绝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惯例也要纳入考虑范畴,如《票据法》、《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其他运输规则、《货物销售法》、《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当然还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你要掌握所有这些规则,还要能运用自如。

  你能想到这些,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信用证在大家眼里是个麻烦的工具,处于特殊地带,充满了异域风情。它本来只是一个简单的结算工具,可是最后却变得异常复杂和抽象。

  解决办法

  直面现状,问题是我们能做些什么。一个解决办法就是认识到信用证必须回归到最朴素的形式。

  1.仅要求提交最基本的单据,尽量避免要求提交汇票。因为信用证业务已十分成熟,并不需要依靠其他工具来发挥作用。它本身就是一种值得信赖的且久经考验的支付工具。银行的付款责任依托于信用证和UCP600就已足够了。

  2.用简单的语言描述所需单据。我们不应使用这样的语言表述,比如,

  “标注清洁已装船的全套海运提单。该提单应由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出具,显示受益人为发货人,显示完整的货描、贸易术语以及集装箱号。UCP600第20条c款ii项以及UCP600第14条l款不适用。UCP600第19条、第21条、第22条关于“无论如何命名”的措辞亦不适用。”

  信用证上这样的要求不仅无益反而有害!简单地要求“提单”,或是要求“不可转让海运单”,岂不是更好?

  3.不要开立议付信用证。议付只会让事情变得更为复杂,因为所有人都对它心存疑虑。取而代之用更简单的方式开立信用证,比如,

  “限制XX银行付款”或者“限制XX银行延期付款”。“XX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其他任何银行,包括保兑行。无论怎样,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一、谁是指定银行,二、该银行扮演的角色及责任。受益人必须能够从信用证本身获知何时何地可以得到付款。

  4.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明白,信用证是一种良好且稳定的支付工具,但信用证的使用需要双方了解各自的职责。你越了解它,交易就进展得越顺利。可是,银行并不想花时间培训自己的客户。银行只希望多做些业务。所以,如果你想从银行那里获得帮助就必须主动要求,或是寻求其他的途径,比如咨询信用证顾问。当然,这是要付费的。但是,最终你会发现这样可以令交易的基础更加牢固,可以避免付款延迟、损失乃至纠纷。

  如果我们真的热爱信用证这个工具,就必须给它足够的自由,必须把它从过时的守旧的观点中解救出来,重新建立一个更好更稳定也更简单的模式。这对信用证各方都十分有益。

  为了更系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网站(www.lcviews.com)已带头建立了一个“智库”。宗旨就是独立地开展规范的贸易金融银行实务。该“智库”首先提出贸易金融业务中的大部分问题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开立拙劣的信用证;

  2.对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滥用或曲解;

  3.贸易金融客户对相关知识的匮乏以及培训的不足。

  总的说来,贸易金融行业(主要是银行)可以就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加以改善。换句话讲,正是银行自己掌握着传统贸易金融结算工具的未来。

  “智库”会努力将目光集中在以上三个方面,帮助贸易金融银行以及银行的客户更好地了解不规范的银行实务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我们不但关注不规范的银行实务,也会尽力为如何规范操作提供指导,提出更好的建议。

  这是我们的一种探索。希望大家能跟随我们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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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融与贸易》 作者:金 辛德伯格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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