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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hina国别保函研究项目:新加坡保函研究

时间: 2020-03-28 20:12:12 来源:   网友评论 0
  • 跨境交易下银行保函业务因基础交易背景和方式多样,担保关系存在于交易多个环节中,呈现出交易标的、交易背景、交易关系、担保关系、交易方复杂多样的特点,业务把控和操作难度比较高。国别保函研究对于银行从业人员难度更

跨境交易下银行保函业务因基础交易背景和方式多样,担保关系存在于交易多个环节中,呈现出交易标的、交易背景、交易关系、担保关系、交易方复杂多样的特点,业务把控和操作难度比较高。国别保函研究对于银行从业人员难度更大,对相关国家法律、语言、基础交易特点、营商环境都要有相当的了解。通过ICC的平台集合同业的集体力量开展国别保函研究,并且共享研究成果,对提升中国银行业保函业务实务处理水平、解决难点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新加坡是全球对外贸易主要国家之一,新加坡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位于亚洲心脏地带,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航运要道马六甲海峡出入口,是沟通太平洋和印度洋的要塞,世界上四分之一的贸易和能源物资都经过这里。得益于地理位置和自由港、自由贸易政策,新加坡已经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航运枢纽和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贸易融资、海事金融、保险、财务运作方面拥有领先地位,同时也是贸易、金融、法律、物流服务的供应商集聚地,是亚洲首选仲裁国家,仲裁量全球排名第三,仅次于英国伦敦和法国巴黎。

中国和新加坡两国经贸关系密切且活跃,新加坡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平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乃至国际总部,与新加坡企业联合走出去,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第三国的投资合作。

一、新加坡保函总体基本特点


1.客户行业:主要为工程制造业、电子科技、航空公司、船厂。

2.保函类型:主要为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3.币种:主要是美元,一些工程承包类保函会使用新加坡元。

4.保函效期:都比较长,一年左右至几年、十年都有。

5.适用法律:大部分保函适用国外法律、受国外司法管辖,主要是新加坡和英国,也有司法管辖在新加坡、适用于英国法的规定,只有很小一部分适用国内法律。

6.担保银行:信任本地银行,一般通过开立反担保、由新加坡当地银行作为担保人;备用证一般将新加坡银行作为保兑行加入担保业务角色,同时规定备用证可以转让或让渡,这样的安排主要出现在飞机租赁履约保函中。

二、新加坡保函特殊条款安排


1.排除国际惯例条款。在一些适用UCP600的飞机租赁备用证中,会排除UCP600第三十六条,即不可抗力条款:“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排除相关条款后,即使在保函、备用证存续期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银行营业中止,银行责任仍不终止,条款中会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天内担保责任仍然存在。

2.索赔和失效条款。引入INITIAL VALIDITY PERIOD的概念,初始失效日后30天保函才最终失效,或者在规定的失效日后90天仍可以索赔。银行在开立相关保函时需要特别提示后道保函闭卷岗位,留意相关条款,不能到期就闭卷。

3.工程类履约保函条款严苛。在国际工程市场中,业主一般都处于强势地位,新加坡工程承包类履约保函的失效条款要求就很严苛,规定保函到期自动展期一年,除非担保人提前90天发出正式不再承担责任的失效通知,但同时约定担保人一旦发出失效通知:1、受益人即可索赔;2、或者担保人赔付到一个新加坡银行公会的代持账户;3、或者再展期一年(一年后保函彻底终止)。并且规定失效日后90天内,索赔、发出以上三选一要求都是可以的。

此类保函开立后需要安排人员标注时间跟进,双方银行在失效日期前后关注应该发出和收到的往来电文,联系双方客户,及时按照条款文本要求,做出相应意思表示,保护各自的利益,争取各自的权益。

三、新加坡法院对于保函的看法


目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已成为国际工程合同当事方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新加坡法律随之成为国际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保函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与合同保持一致。

新加坡法院对保函的认定,源于英国法:(1)独立性原则,即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及基础合同的纠纷;(2)“手中现金”原则,即保函应被视为手中现金,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为首要看重的原则,所以,我们看到很多飞机租赁项下保函业务中,提交的索赔凭证就是一张汇票。

四、新加坡法院关于止付的依据


有以上严格的保函索赔和失效条款,以及对保函独立性和手中现金的认定,一旦遇到恶意索赔,承包商、担保方只能求助于法院,向法院申请止付禁令以阻止担保人向业主支付,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院认可的签发止付禁令的理由主要是受益人的欺诈,并且对其持极为严格、谨慎的态度,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

除了“欺诈”以外,新加坡法院还提出了“显失公平”也是法院可以签发禁令的条件。“欺诈”即丧失诚信,“显失公平”目前能找到的法院解释是不公平,是与欺骗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内容具体判断,需要申请人提供尽可能多、有力的证据,当然,取证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

作者:袁洋,交通银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管理副高级经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
整理:贸易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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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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