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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 仓储费如何承担?

时间: 2009-05-14 14:51:03 来源: 供应链世界  网友评论 0
原告锦富公司诉称:2006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东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1个20尺货柜到德 国,由原告提供报关单证,被告负责报关出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并由被告清关完毕后,原告支付全部费用给被告,总费用为10,650美元,被告收到运费款项后 安排将货物运往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正常运行时间为海运至清关港约25天,清关约3-4天,派送至最终目的地约4-5天。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货物派送延误近 达20余天,导致德国方拒收货物,价值66万元的货物至今仍存放在被告仓库,被告已经违约。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万元及其利息,并 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兰公司反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代办将1×20’货柜运往德国的定舱、报关、发运、清关、派送等工作;全程包干费10,650 美元,被告办理清关手续后至原告提供送货地址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由收货人支付,若收货人拒绝或未支付,原告应支付仓储费给被告,原告应在接到被告已办理完 毕在国外的清关手续后立即全额支付被告所有运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义务,货物于10月16日装船完毕,11月20日抵达意大利NAPLES 港,25日清关完毕。但原告没有支付费用和发出派送指令,货物现存储于罗马,自货物入库至2007年5月20日产生仓储费用3,900欧元。另,货物装柜 时产生压柜费人民币800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26,635元,并承担反诉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2006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1×20’货柜去德国,由原告提供报关单证,被告负责报关出运,货物到达目的地 后,被告负责清关,清关完毕后原告支付全部费用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的运费款项后安排将货物运往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正常运行时间为海运至清关港约25天 (自开船之日起算),清关约3-4天,派送至最终目的地约4-5天;原告在接到被告已办理完毕在国外的清关手续通知后立即支付所有运费给被告;被告办理清 关完毕手续后至原告提供送货地址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由收货人支付,仓储费以被告在清关地开具的仓储费收据或发票为准,若收货人拒绝或未支付,原告应支付该仓 储费给被告;广州港杂费、海洋运费、目的港清关费、目的港关税、派送费总计10,650美元;若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事项将货物完税后送至原告指 定的收货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若被告办理完毕清关手续后原告未及时告知详细送货地点,或原告给被告不正确的或者不及时的指令,或原告未及时 支付运费款项给被告,而造成派送延误,由此产生的一切延误及损失由原告承担。

11月25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称原告委托其出运的货柜(箱号:CAXU2017623)已清关完毕,将储存在其代理的仓库内,等待原告进一步指示。同时告知货物在欧洲的仓储费用相当高,为150欧元/周。

原告在11月28、29日分别给被告发传真,称其委托被告船运出口货物至鹿特丹,按照协议应于2006年11月12日清关完毕,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实 际于11月25日清关完毕,延误其交货,导致客户取消订单,该批货物价值79,255美元,按照协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1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称原告委托其出运的货柜储存在其代理仓库内,请原告即安排支付运费款项800人民币加10,650美元,并在确定该货物的派送地址后尽早通知被告。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货物至今仍储存在被告的代理的仓库。

为证明在欧洲发生的仓储费用,被告提供了目的港代理公司出具的仓储费发票。对于该发票,原告表示不能确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了目的港公司收取被告仓 储费的发票,原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对该发票予以采信,认定目的港公司向被告收取至2007年5月20日止的仓储费为3,9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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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供应链世界 作者: (责任编辑:du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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