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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军:独家解读 保函新法(八) | 保函

时间: 2016-12-08 11:43:12 来源:   网友评论 0
  • 曾出版《国际担保》、《解读URDG758》等专著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多年的周红军进行独家连载解读。

连载八: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21条逐条解读

天九湾菩提树保函网独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周红军

日期:2016年12月08日


编者按

期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在2016年11月22日发布了,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从业人员理解此规定,指导独立保函实务操作,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会专门邀请了曾出版《国际担保》、《解读URDG758》等专著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多年的周红军进行独家连载解读。


 1 

第十九条

保函申请人在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中仅起诉受益人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指示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

解读

1. 在申请独立保函止付过程中,通常由保函申请人起诉保函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保函其余相关当事人一般作为案件诉讼相关第三人参与其中。


2. 常见的人民法院下达的“止付令”表述如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公司与被申请人(受益人)XX公司、第三人XX银行保函索赔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公司以被申请人XX公司利用第三人XX银行开具的保函进行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第三人XX银行中止支付编号xxxxx保函项下款项xxxxx元/美元。申请人XX公司以其XX抵质押物为其上述中止支付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申请人XX公司为其上述中止支付申请提供担保的抵质押物;


(2)第三人XX银行中止支付编号xxxx保函项下款项xxxx元/美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XX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


解读

1. 本条是关于终局止付令的规定,即人民法院通过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审理,认定确存在欺诈性索赔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索赔款项。据了解,截至目前为止,人民法院下达此类独立保函项下终局止付令的案例还比较稀少。


2. 判决内容为开立人终止支付受益人在独立保函项下请求支付的款项,即受益人该次索款无效,但并非解除保函开立人不再负有全部保函项下付款义务,因为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取决于保函的约定,如诉讼结束后保函有效期尚未届满且保函尚有余额,受益人其后提交保函项下真实的索款请求,开立人仍应予以承担付款责任。


3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 本条规定了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2. 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条款。独立保函是一项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合同,只受保函自身明确约定的仲裁或法院管辖条款约束,基础交易中的仲裁或法院管辖条款不能约束独立保函。


3.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情况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开立人在保函项下义务的履行最能体现独立保函的特征,因此保函履行地为开立人住所地,如保函由开立人分支机构开立的,保函履行地为开立人分支机构所在地。


4. 本条规定与URDG758第35条规定“除非保函另有约定,开立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保函的任何争议应由开立人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专属管辖”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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