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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军:独家解读 保函新法(七) | 保函

时间: 2016-12-07 11:52:43 来源:   网友评论 0
  • 曾出版《国际担保》、《解读URDG758》等专著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多年的周红军进行独家连载解读。

连载七: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6-18条逐条解读

天九湾菩提树保函网独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周红军

日期:2016年12月06日


编者按

期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在2016年11月22日发布了,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从业人员理解此规定,指导独立保函实务操作,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会专门邀请了曾出版《国际担保》、《解读URDG758》等专著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多年的周红军进行独家连载解读。


 1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包括初步查明的事实和是否准许止付申请的理由。

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执行。

止付申请人在止付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止付裁定。


解读

1. 人民法院接受止付申请后,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裁定开立人中止支付的,该止付令将立即开始执行。


2. 人民法院对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包括初步查明的事实和是否准许止付申请的理由。通常情况下开立人及反担保人(如有)将被作为第三人列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将在48小时内认定是否明显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情形,通常止付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证据应为现实可得的,不需要人民法院通过调取证据的途径获得;二是举证标准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确能证明欺诈性情形是清楚、明确的;三是初步查明的事实和止付理由。


4. 在人民法院作出诉前止付裁定后,止付申请人在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否则止付裁定将被撤销。


2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解读

1. 本条规定如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止付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止付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人民法院在受理复议申请期间,不停止对原止付裁定的执行。


3. 人民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


3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可以就当事人主张的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情形,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


解读

1.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时,可以就涉及的具体欺诈情形对相关基础交易进行审查认定。


2. 本条规定执行过程中,似应注意处理好保函独立性问题,避免止付申请人滥用欺诈止付程序削弱乃至破坏独立保函的稳定运行和商业效用。


3. 关于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问题,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由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决的,如系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基础交易纠纷具有既判力,法院应直接认定该已为生效裁决证明的事实。如系境外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未经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既判力,但不应影响其作为基础交易履行情况的证据在我国的诉讼中使用,其证明效力由法院自主审查认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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