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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军:独家解读 保函新法(六) | 保函

时间: 2016-12-07 11:51:23 来源:   网友评论 0
  • 曾出版《国际担保》、《解读URDG758》等专著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多年的周红军进行独家连载解读。

连载六: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3-15条逐条解读

天九湾菩提树保函网独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周红军

日期:2016年12月5日


编者按

期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在2016年11月22日发布了,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从业人员理解此规定,指导独立保函实务操作,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会专门邀请了曾出版《国际担保》、《解读URDG758》等专著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保函/担保专家组组长多年的周红军进行独家连载解读。


 1 

第十三条

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解读

1. 当存在独立保函欺诈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即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以及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裁决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获得司法救济。


2. 关于止付令的申请人,本条规定为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


2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解读

1. 本条确定了欺诈止付的申请条件。从各国司法实践看,独立保函止付令的性质、受理及颁发条件均与信用证止付令相似,故本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制定。


2. 止付令属于行为禁令,不是针对财产的冻结令。保函尚未付款的,保函项下款项不是受益人的财产或其到期应得收益,只能以行为禁令方式阻止开立人暂不履行保函付款义务。


3.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1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措施新增了对行为的保全,并新增了仲裁前保全,为保函止付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本条还对欺诈性索赔排除(滥用索赔权例外)进行了规定,即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或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不得止付。


5. 实务中还有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1)大量的欺诈性索款是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债务人已严格履行基础交易,或由于受益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债务人无法履行基础交易,受益人无权索付保函项下款项,却仍然向开立人索款。


(2)独立保函相关国际惯例采用单据化机制要求受益人必须提交违约声明,也是为了遏制受益人滥用索赔权的行为。对此,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索赔,债务人仅以受益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基础交易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事实为由,主张受益人索赔构成欺诈性索赔的,是不被认可的。


3

第十五条

因止付申请错误造成损失,当事人请求止付申请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1. 为防止因滥用止付申请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通常情况下止付申请人在申请止付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2. 此类充分有效的担保,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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