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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营银行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 2012-08-11 11:52:32 来源: 金融时报  网友评论 0
  • 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我国经济学界曾经掀起了一波关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激烈争论。针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对策措施:   准确定义民营银行的概念,防止违规资本扰乱秩序。


  实现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对策措施:

  准确定义民营银行的概念,防止违规资本扰乱秩序。从产权结构、资产结构和公司治理三个角度来界定民营银行的概念并没有错,但这些均是民营银行设立后的经营管理的含义,目前要讨论的是市场准入环节,即如何把好入门关,防止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成立银行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国家(政府)作为主要出资者组建;二是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三是从高利贷(民间借贷)机构转变过来。前两种方式在我国已经付诸实践,唯有最后一种银行成立方式还未实施,因此,笔者认为,民营银行准入的概念范畴应主要锁定民间借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钱庄等,允许这些机构中合乎标准的转型成为民营银行。相比较而言,民间借贷转型成为民营银行要比民营资本直接设立民营银行的风险小得多,前者可以省去对市场和业务熟悉的过程,且很多业务方面均无需在摸索中前进。

  结合实际,自主地选择最合适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民营银行在金融发达国家是一个成熟的产业,许多国际知名的大银行甚至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私有的,这些银行可以在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内选择自由化经营的发展模式。而在我国民营银行还属于幼稚产业,市场准入后不可完全套用西方模式任其自由发展,民营银行在初期还需要国家的政策保护才能在市场生存,因此,当前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应经历“保护—成长—独立”三个阶段,根据经济学家小岛清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在政策的保护下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应达到三个标准:第一,保护民营银行的发展要有利于民间潜在金融资源的利用;第二,对民营银行的政策保护应有益于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动态变化;第三,保护民营银行应该有利于整个银行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此外,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保护而不是行政干预,其目的是为了民营银行日后完全市场化运营积累物质基础和提高生存能力。

  设立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并实施担保监管一体化的市场化监管模式。民营银行监管问题和存款担保问题可以通过一个渠道统一解决,那就是实施担保监管一体化的市场化监管模式。所谓担保监管一体化就是谁为民营银行的存款提供担保,谁就可以获得监管的权力。笔者认为,市场内须设立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才能保证存款的安全性,由于国家信用居于市场的主导地位,民营经济的信用等级尚不能独当一面,因此设立民营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引入国家信用才能取得储户的信任,而为保证民营银行的市场性,国家信用的引入应是间接的,即通过国有企业牵头出资,以持股或控股的形式投资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目的是保证该机构的偿付能力,并通过担保费用为主营业务收入维持运营。为保证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利益,应赋予其监管民营银行的权利,同时也弥补了我国银行监管资源的缺口,具体监管分工可以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民营银行的审批、宏观调控、监管政策制定等工作,而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和监管细则的制定,并接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因其属性本身也是金融机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不引入源自美国被公认为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互不干涉的,如果成立存款保险公司则应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否则其利益无法保证。将保险业凌驾于银行业之上或者说保险插手银行业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下难以找到支撑点,没有法律基础存款保险机构便师出无名,因此,应先设立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等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再选择转型。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民营银行市场生命力。民营银行准入后的生存环境堪忧,只有在政策的保护和扶持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分析民营银行在市场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第一,财政政策。民营银行成立之初可以考虑给予定向补贴和税收减免,定向补贴可针对民营银行风险相对较高的资产业务,并按照资产业务的总额发放补贴以抵补其风险升水,税收减免政策则可以先征后退的原则,根据其金融服务绩效办理退税业务。第二,货币政策。应考虑对民营银行实施差别准备金政策,降低其准备金率,提高其贷款余额。
  民营银行到中央银行办理再贷款或再贴现业务时,可以适当降低再贷款率和贴现率,降低其融资成本。仿效农村信用合作社,民营银行也可以提高贷款利率水平,缩短业务审批周期。此外,还可通过窗口指导鼓励民营银行在利率尚未市场化的阶段应积极创新,间接地改变资产业务的利率水平,如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客户贷款的实际可用金额。第三,银行业务市场准入政策。可以适当地考虑向民营银行开放一些国有银行限制受理但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使其在市场内有自身的独特功能,有助于缩短其适应市场的周期。总之,这些扶持政策均是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的保护措施,在其发展成熟之后则应适时退出,让民营银行在市场内自主生存。(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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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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