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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机遇选择

时间: 2010-08-20 17:29:00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企业到东盟开展服务贸易,属于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行为,会涉及到国籍、国界、居民等国际私法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一系列国际经贸法律问题。

企业到东盟开展服务贸易,属于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行为,会涉及到国籍、国界、居民等国际私法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一系列国际经贸法律问题。进行服务贸易的立法主要体现在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来自于缔约方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010年,中国西南最大“无水港”南宁保税物流中心正式运营。随着南宁华南城、东盟·川桂商贸物流园、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等大型物流项目的推进,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将作为核心枢纽,直接为西南地区乃至东盟国家的企业提供保税物流服务。物流服务是自贸区的窗口,其发展将为中国-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了更广阔的前景和更大的机遇。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的基本内容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中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简称《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07年7月1日施行。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向东盟10国提交1份统一的承诺表,适用于东盟10国,东盟10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中国和东盟10个国家。各国以承诺表的形式列出各自在服务部门的具体开放承诺,中国和东盟9国的承诺表(老挝为非WTO成员,除外)是各自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

企业应当明确,服务贸易主体是指服务贸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服务贸易协议》第1条第13项规定:“‘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既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又签署了《中国和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成立了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中国和新加坡的投资优惠与中国-东盟相同,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方面比中国-东盟有更加优惠的待遇。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中国和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特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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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祖月 石杰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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