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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时间: 2010-06-09 10:12:04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我国海商法是1993年实施的。17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航运业以及海事司法与仲裁的迅猛发展,《海商法》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加之我国颁布和修订了《物权法》、《保险法》等许多重要法律,国际海事立法也有新的发展,《海商法》应当对之借鉴或者与之协调。

我 国海商法是1993年实施的。17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航运业以及海事司法与仲裁的迅猛发展,《海商法》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加之我国颁布和修订了《物权 法》、《保险法》等许多重要法律,国际海事立法也有新的发展,《海商法》应当对之借鉴或者与之协调。因此,《海商法》必须尽快修订。《海商法》的修订是一 个巨大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本文则主要结合《物权法》对《海商法》中的船舶抵押权制度进行分析,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若干建议。

一、船舶 抵押权的界定

关于船舶抵押权,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概念,各法系甚至同一法系的各国对此认识都不一致。我国海商法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 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 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 财产优先受偿。与海商法不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不限于债务人本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不限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对象不限于 卖得的价款。这样的规定更为灵活,有利于抵押的设定和实现,值得海商法借鉴。

二、建造中船舶的抵押

由于船舶建造资金需求量 大,一般定作人难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独立支撑,因此需要融资。而建造中的船舶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本不能作为船舶成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但为鼓励航运 和发展造船工业,各国特别建立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制度。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大力发展航运 业和造船工业,也采纳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制度。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然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1、 何为建造中的船舶。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都没有明确何为可以抵押的“建造中的船舶”。国家海事局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 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理论上,所谓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用于和 已确定将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但以完成建造符合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为限。此标的随着造船的不同阶段而变化。而当船舶建造完毕交于 定作人时,建造中的船物抵押权将因抵押人偿还了全部价款而消灭,或根据情况变更,签订了新的船舶抵押合同,使其成为新的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实际 上类似于民法上所谓的“集合物”。

2、可以登记或已经登记是建造中船舶抵押的前提吗?对此,各国有所区别。(1)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或能够 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建造物),才能设立船舶抵押权。如挪威海商法第253条规定,可设置抵押的船舶应当是“必须或能够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根据第33条 规定可以进行船舶登记的建造物;能够作为建造中船舶进行登记的建造中的船舶或建造物,或一项建造合同。”根据该法条规定,只要有一项船舶建造合同,即可办 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但观其全文,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建造的船舶,也应属可以或能够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2)规定建造中的船舶须先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才能设 立船舶抵押权。如希腊海事私法典第195条规定:“船舶抵押依自愿原则设立。在建船舶只要已办理登记手续,也可对其设立抵押。”瑞典也实行这种做法。瑞典 海商法第262条规定:“在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经申请获得所有权登记的前提下,抵押人一经将抵押证书交存,抵押即生效。”(3)不附带必须或可以登记的条 件,直接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如荷兰海商法第318条第1款规定:“在船舶登记簿中登记的或建造中的船舶,其股份可分用于抵押和/或质 押。”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这种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第32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之。”同样,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将登记作 为建造中船舶抵押的前提,简化了条件和手续,便利了此种船舶的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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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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